【智诚方略课堂】商标注册 | 拒绝这五种行为,不然会失去到手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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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安全”了。可你知道吗?如果商标遇到了下面这五种情况,就危险了…
第五种: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违反该规定的新申请注册商标,任何人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企业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该商标就会慢慢失去显著性,沦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优盘”“拉链”“热水瓶”等,都是由商标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近年来出现的“微博”“百度”等商标也存在弱化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第三种:私自改变商标注册信息却不改正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可能发生变更。对于已注册了商标的企业来说,必须尽快向商标局申请信息变更。
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如果商标申请人随意改变注册信息却不做商标变更,那该商标将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危险!
第二种:连续三年不使用
有些人注册商标是用来“出售”的,即时商标被注册成功了也不使用,结果三年头后某一天,商标突然就被撤销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三”成功后,你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当然,如果你觉得冤枉,也是可以申诉。这就需要你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
第一名:到期不续展
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期是十年,过期后若不做续展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申请人若还想继续使用商标,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将被注销。(文章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智诚方略仅提供交流学习平台)
建议大家在平时使用商标时,一定要留意“恶意抢注”、“沦为通用名称”、“商标信息变更”、“撤三”和“续展”这五个问题。要合理、规范的使用商标,别让费尽千辛万苦才到手的商标因为自己的疏忽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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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公司关于商标的坑,已经中了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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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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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过程中,实质审查到底查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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