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坑,劳动合同中把工作地点写为“全国”,全国!
劳动合同是确保职工和企业双方权益的保障,但是一些公司会在劳动合同中暗藏的一些“小算计”,职工一时不察,便会中招!

朋友圈中的小王最近遇到个烦心事。王某2016年入职于某锅炉厂,2年之后工作调动,担任黑龙江省区域经理,重签劳动合同。之后,再次工作变动,公司要求王某于杭州工作。 王某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拒绝了杭州工作。之后,公司以拒不服从工作调整为由将王某开除,并指出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指明为“全国”,不予支付赔偿!
问题:公司将工作地点写为全国,合理吗?王某的遭遇能得到赔偿吗?
案例分析:本次案例的核心争议是合同上的工作地点写的是“全国”,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随意调整我的工作地点吗?
并非如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般应当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目的,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该约定虽然不一定会直接被认定为无效,但却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终,该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劳动合同虽约定了工作地点是全国范围,但事实上王某长期担任黑龙江区域经理一职,公司对王某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征得王某同意,同时公司也应当对因调动工作地点带来的不便予以协助或者给予必要经济补偿。
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单位为了实现用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现象。但这并不代表单位能够随意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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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员工已经长期固定在某个地点工作,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时,则该工作地点可视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单位在调整工作地点时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不能单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