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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名单,该行业税收筹划应如何着手?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无车承运人,对大多数来说,是一个新兴名词,说它是一个词语,倒不如说这是一个新兴的行业,业内人士对它是非常熟悉的,这意味着物流行业新时代已经来临,只要把握好机会,物流行业的一个更朝换代的时代来临了。

那到底什么是无车承运人呢?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运经营者。无车承运人具有资源整合能力强、品牌效应广、网络效应明显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手段和组织模式创新,有效促进货运市场的资源集约整合和行业规范发展,对于促进物流货运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2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布了关于无车承运人试点考核合格企业名单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1688号)印发实施后,各试点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对试点企业进行了考核。我部在与各省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优化调整了部分考核指标,并依据部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统计数据和各省考核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了复核,共有229家无车承运试点企业考核合格,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试点资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无车承运人试点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7〕256号)公布的无车承运试点企业名单,对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延续试点期一年(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向符合相关规定的试点企业颁发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对不在考核合格试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终止无车承运人试点资格。

   二、完善监测平台功能。进一步优化部、省无车承运试点运行监测平台信息比对规则,加强对企业接入数据的自动监测比对,提高智能校验水平。加强与全国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等的合作对接,共同做好“人、车、户”资质信息、重型普通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入网信息、车辆轨迹信息等无车承运业务的综合监测工作。

   三、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试点企业要如实、准确、及时报送全部无车承运业务单证,避免数据漏报、错报,降低运单综合异常率。考核合格的试点企业要在现有无车承运人运单的基础上,增补资金流水单(技术规范见附件2),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与部、省两级监测平台的对接,4月1日起上传资金流水单。

   四、做好异常单证处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查看部监测平台反馈的异常信息,督促试点企业及时处理异常单证,对试点企业提交的车辆资质异常申诉进行及时校验,切实履行考核和督导责任。

   五、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部、省两级监测平台要提升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保障试点企业运单等数据上传交互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在试点运行监测工作中,对试点企业上传的相关数据要严格保密,不得利用数据进行商业开发。

此通知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18年2月8日发布的,距此事件已经过去半年之久了,名单中的229家企业,在我国各省市都算得上市龙头企业了,大多现在也已经做得风生水起的,那么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应然而生,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企业,我国是不是也有相关的政策,来解决一下大企业的税收问题呢?(TEL:135)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避税方式有很多,(OO38)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避税的蕞佳选择。(95Z5)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有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式,不用实地办公),两种方式:

1、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2、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更多税收优惠政策:135-OO38-95Z5 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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