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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汇算清缴之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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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为了便于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就报表的修订背景、修订原则和修订内容进行了权威详解。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改哪了?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1.删除原表单实用性不强或者存在重复采集情况的项目。如:原“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2注册资本(万元)”“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204记账本位币”“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302对外投资(前5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文件规定,对“101汇总纳税企业”的填报内容进行了重新分类,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企业汇总纳税备案信息关联。
  3.为满足非营利组织等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的填报,便于在申报系统中实现与相关表单的关联,增加了“106非营利组织”“10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报项目。
  4.为加强对企业股东和分红信息的采集,对原“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填报项目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金额”列次,并将纳入填报范围的主要股东由投资比例前5位调整为前10位。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改哪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
  1.为使纳税人可最大限度享受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政策(有限定期限)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无限定期限),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将原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第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行次顺序进行对调。调整后,纳税人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将“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的规定,将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3.为解决纳税人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的计算问题,明确计算方法和填报口径。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0”。
  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弥补)境内亏损时,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第6列“抵减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并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用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抵减金额同时填入本表第18行“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二是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弥补金额通过《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进行计算,并将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后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第11列。
  4.为避免产生理解歧义,增强计算过程的确定性,对原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原第4行“销售费用”、原第5行“管理费用”、原第6行“财务费用”、原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添加了“减:”的标识,对原第9行“投资收益”添加了“加:”的标识。
  5.删除了不参与本表计算的原第37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原第38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期间费用及纳税调整表

  (二)《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增加第24行“二十四、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1.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有关精神,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满足“党组织工作经费”纳税调整需要,增加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项目。
  2.由于填报内容发生变化,增加了技术入股等递延事项,将原第36行“(一)企业重组”项目名称调整为“(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增加第41行“(五)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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