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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法官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今年8月以来,人们无论是从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上都不断看到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特别是在“执行风暴”、破解“执行难”的强大攻势下,对个别拒不履行协助执行(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是金融机构)“重拳出击”的“猛料”:

――贵州省贵阳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熊某申请执行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鉴于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协助义务,反而将该房屋为案外人工商银行贵阳市某支行的贷款设定抵押权,该院依法决定对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罚款30万元。

――河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办案人员在利川移动公司与该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多次交涉要求其协助调查取证,但唐某均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甚至在法院依法传唤唐某并一再向其说明拒绝调查取证的法律后果时,唐某仍拒不配合。据此,该院依法对利川移动公司决定罚款50万元、对唐某罚款2万元。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评估、拍卖王某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执行法官与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等前往涉案房屋所在地开展评估工作时,物业工作人员以“需经领导批准”为由予以将执行法官拒之门外。执行法官当即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该办事处负责协助执行的工作人员邰湛棋、石远飞竟然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据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向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并对该单位负有直接协助执行义务的责任人邰湛棋、石远飞各罚款5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某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件后。执行法官前往吉林某银行对被执行人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被执行人在该行有2.6亿元存款,但银行“头寸不足”,建议法院先采取冻结措施,待头寸补足后再行扣划。执行法官指出:“被执行人账户显示有存款,银行作为协助义务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扣划,并出具书面回执”。但银行工作人员仍出具书面回执称“头寸不足无法协助”,承诺“6月1日前一定履行到位”。6月,执行法官再次前往扣划被执行人第二笔存款2.3亿元时,银行同样表示“暂无头寸协助”,并再次出具书面回执,承诺“三日内协助划款”。可截至7月底,该银行仍未按协助要求将被执行人的款项扣划至法院指定账户。据此,该院决定对该银行罚款100万元!并针对银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先后向长春银监局、吉林农信联社等部门,将该银行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予以通报。最终,银行缴纳了罚款,并制定了分期协助法院扣划的方案。

……

看到这里,人们可能会想,国家法律早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享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取证和强制执行的权力,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等单位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可为什么总会发生上述这些“拒不履行”的问题?这里面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还有没有其他难以启齿的背后原因?

确实如此。都说“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小编也在想,前述那些因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而最终受到人民法院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以至真的不知道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外,难道就真的没有其他“案外因素”甚至“幕后交易”?

例如,几天前媒体铺天盖地报道的、有关一网友在网上发帖吐槽“涉县新医院餐厅质差,还是人民的医院吗?”即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奇葩事,其“起因”显然不会是邯郸市公安局复查后作出的“原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结论那么简单!此事的结局显然也不应当仅仅是责成涉县公安局“撤销处罚决定”、对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对办案民警“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派出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就可以“风平浪静”“案结事了”的!--小编相信,只要上级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从“适用法律不当”的表象中顺藤摸瓜深挖办案人员和被吐槽的医院之间的特殊关系,也许发现其中可能涉嫌“保护伞”和“利益链”问题的。

闲话少叙,言归正传。看到了上述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重拳出击”的报道,给人一种大快人心、痛快淋漓的感觉!这真是应验了民间的一句俗语:“老虎不发威,还以为是病猫!”

同时,小编更认为,如此的“重拳出击”行动,人民法院似乎早就该这样做了!

因为在形形色色的“老赖”案件中,那些不仅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且具有协助执行条件的单位(如国土局、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等)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正是导致“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至于这些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理由”,那可真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常用的“说辞”是:领导在外开会,经办人在外度假、银行的“寸头”(储备金)不足、内部有规定等等,不一而足。

最为奇葩的莫过于两年前一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执行局长的藏族法官给小编和省法院执行局一位资深法官闲聊时讲述的一段亲身经历:

该局长曾带队到成都某金融机构要其协助执行(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在该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之前已经通过调查确认该被执行人在这个金融机构有巨额存款。

可该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死活都不协助不配合,但又找不到正当和充分的理由,于是最后居然以“看不懂人民法院印章中的少数民族文字”、对执行法官出具的执行依据和协助执行手续、执行法官的身份“产生怀疑”为由,要求执行法官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以证实其法院公章和法官身份!

也许对这类推诿、拒绝的伎俩早已领教并见惯不惊,作为少数民族法官的执行局长不慌不忙、一字一顿地告知该银行工作人员:“请你对准摄像头再说一遍,马上司法拘留!”随行的执行法官心领神会,立即着手“全程摄像”和手铐、填写“司法拘留”文书。

“明人不吃眼前亏!”银行工作人员一见少数民族执行法官来真的了,一下就泄气了,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好说好说,坐下来商量嘛!”――这真是:“不见棺材不掉泪”“不到黄河心不甘!”

据专业人才介绍,关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的问题,国家法律早就是有明确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和协助执行。但愿那些仍执迷不悟的、正在观望的、心存侥幸的单位和个人,吸取前车之鉴,赶快丢掉幻想,自觉迷途知返了!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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