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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 | 科技项目申报之专利资助申报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专利资助申报

1企事业单位(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下同)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下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2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资助标准


(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

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后给予800元/件的资助;

2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10000元/件的资助;

3对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开后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

4对符合上述第2、3条规定,且是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非同一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资助;

2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3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

(三)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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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助额度要求

1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3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2同一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只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申报要求


1.申报者为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2.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3.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4.办理时限:

(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政务中心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

(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4)逾期不予受理。

5.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6.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报材料

1.专利资助申请表;

2.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

发明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需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通知书;

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还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

(4)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需有年检记录),组织机构代码副本;企业提供近三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证明,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4. 申请非职务发明资助的专利权人还需提供本人在成都市开设的建设银行储蓄卡的复印件。

5. 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现行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据实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资助。


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知识产权管理处

联系电话:6188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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