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wabc.cc — 源码交易 · 软件定制 · 建站服务一站式平台
全部分类
首页 - 首页 - 解决方案 - 推荐文章 - 严明、杨森: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势在必行

严明、杨森:构建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势在必行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2

编者按

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应符合家事案件的特殊本质,目前的家事审判改革在审理方式、审理制度等方面与家事审判的应然格局不相一致。

本文作者在通过档案的梳理,对目前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进行检讨,提出以下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路。 

构建家事审判程序的必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但没有对家事审判进行专门规定,更缺乏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在“案多人少”和审限的压力情况下,法官往往很难对家事案件进行精细化审理。

以离婚案件为例。

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当即判决或调解离婚,至于当事人离婚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离婚的深层根源因素以及当事人离婚给子女和老人带来的心灵伤痛,乃至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等问题,缺乏全面妥当的考虑和处理;

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则会直接依照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询问当事人是否分居满两年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吸毒等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如果没有上述行为,法官会直接判决不准离婚,而缺乏对当事人离婚理由以及不离婚理由的考虑和处理,缺乏对婚姻修复、救治的职能。

司法的真谛在于解决纠纷、匡扶正义。在当前法治目标尚未圆满时,人们通过诉讼解决实体争议,更期待着实体的正义。故有必要构建独立化、专业化的家事审判程序。

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优先保护原则。据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以及未成年抚养问题案件走访发现,未成年子女大多跟随婆婆爷爷生活,没有抚养权的父母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如在子女探视权问题上,现行立法将探视权作为父母的一种权利,子女无权要求父母进行探视。

由此可见,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未成年人是需要法庭突出保护的“珍珠而脆弱的一群”,对未成年人运用特殊的程序规则进行保护,符合程序相称性原理,体现家事审判的特殊程序正义。

据了解,四川绵阳A县法院以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前瞻性为立足点进行了成功的尝试。该院分别从未成年子女的诉讼主体资格、利益保护、职权调查等方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其具体做法是:

1.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原则作为父母的指导原则。

2.增设未成年子女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庭审请求权。

3.细化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听取父母离婚的诉讼程序及具体方式。

4.构建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制度。(1)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经法院同意或法院依职权;(2)适用范围:与未成年子女利益有关的家事案件;(3)保护人选取范围:律师、教师以及社会工作者;(4)保护人义务:保护人应站在中立的立场,调查、收集有利于维护未成年子女的证据,并独立的代表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

5.设立未成年子女家事案件职权调查制度。在涉及监护人确立、抚养费支付以及子女探视权行使情况等案件,由法官助理作为调查员就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小编观点 

家事案件具有婚姻家庭的自然、社会属性,具有婚姻家庭的伦理性、身份关系的本源性以及争议标的公益性等特点,家事审判具有裁判、救治婚姻家庭的职能。家事审判改革应立足于我国家事案件的实践基础,在以“家庭本位、职权主义主导”的审判理念以及疗愈型的司法理念下,探索我国家事审判制度功能实现的路径。这也是本文立意所在。

(本文作者分别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法官)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严明、杨森/文)

上一篇:双11到了,谁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难题
下一篇:爱润妍分红系统开发

相关文章

源码分类

热门源码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