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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书平:将“诉辩主张”公开上网之我见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编者按

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后,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个“公开了的”裁判文书并不完全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制作和公开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如有的裁判文书中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发生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案件中)、隐瞒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经查不实,不予采纳”结论时却未阐述“如何查证”、“查证情况”以及“驳回理由”,等等。

为此,小编建议应当将“诉辩主张”纳入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公开上网,以实现真正的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

“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明确规定“推进审判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的同时,更是进一步要求“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在目前正在实施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更是具体提出了“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制度,再次强调,对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作为例外”。

裁判文书上网并非“司法公开”的全部内容

应当肯定,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它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平台。

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是否就做到了“司法公开”?是否就意味着其他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可无须公开?对公开的裁判文书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如何界定?是否仅仅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否应将诉讼参与人的诉辩主张、案件的证据材料纳入其中?有必要进行理性的思考。

事实上,在绝大多数的诉讼案件中,在控辩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交的诉讼文书中都有不少涉及事实和证据的细节和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观点,而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必然对这些细节和观点进行“高度浓缩”甚至被“忽略不计”,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要么滔滔不绝、振振有词甚至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要么就随意取舍、丢三落四甚至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因此,当这样的裁判文书与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关键的证据材料一经对照、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裁判文书中据以定案的事实和证据存在不少问题,如对诉讼请求的概括(“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与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大相径庭,其中舍本逐末、严重遗漏甚至断章取义的问题十分突出,“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讲道理、千篇一律,套话空话连篇,裁判文书的观点也未必能站得住脚。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仅仅靠公开裁判文书的形式是不可能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决定公布后,官方和社会公众都给予了充分肯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高度评价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可以大大规范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个案子怎么判决,当事人的诉请是什么、证据是什么、法官如何来认定,都应当呈现出来。裁量权公开了,就可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然而,对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赞赏是应当附有前提条件的,即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的诉求、证据”以及法官“如何认定”的内容和过程,“都应当呈现出来”。换言之,如果主审和制作裁判文书的法官一开始就已经“先入为主”,是在拉“偏架”,那么,就完全可能从“归纳”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取舍”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到主持庭审、作出判决的全过程“做点手脚”,从而为最后的“依法判决”并防止二审和再审改判打下了基础、埋下伏笔。显然,这样的裁判文书公开也好,不公开也罢,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将“诉辩主张”公开上网的法律思考

小编认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考虑在公开裁判文书的时候,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公开,从而从制度上防止“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至于公开“诉辩主张”的形式可以采取“附件”或“链接”的方式,从而避免裁判文书本身的冗长。

对此,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根据美国《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的规定,所有联邦法院必须建立独立的法院网站,公开以下基础信息:(1)法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2)法院诉讼规则和条例;(3)法院的内部规定;(4)所有案件的流程信息;(5)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书面意见(包括判决书、律师诉状、第三方提交的法律意见);(6)法院必须提供多种电子下载格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编译:“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2013年11月22日《人民法院报》)

他山之石,值得借鉴。小编建议,如果我国目前来不及制定类似“电子政务法”之类的法律的话,那么,完全可以通过修正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形式,对其中有关裁判文书内容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公众可以查阅裁判文书的条文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应当上网公布。对有关诉辩主张实质性内容的诉讼文书,也应当一并公布。”

至于对这些诉讼文书发布的具体形式,则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解决。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罗书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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