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造就共享生活,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充斥着各色共享单车,这些单车挤满街头、小区、甚至是校园,但其实很大一部分车都是“无人问津”,除了市场投放量过大导致车辆占位和闲置,共享单车也存在着很多潜在的问题,进而导致不可预估的危险!
今年3月26日下午,11岁的高童(化名)与其他三个小伙伴,分别将已锁上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成功开锁,并骑行上路。当日13时37分许,四人骑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童与司机王某驾驶的号牌为沪D57982大型客车相撞,致使高童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关于孩子的死,小高父母认为,小高不足12周岁,由于ofo公司对投放在公共开放场所的ofo共享单车疏于看管,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才造成了本次事故。因此小高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ofo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为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家属误工费等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判令被告肇事客车租赁公司、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51983元。
在受害者父母看来,自己的孩子之所以会遭遇厄运,主要原因在于ofo单车自身密码锁的缺陷,因为有一些ofo单车并未上锁,有的就算被锁住,但因为骑行者骑行后未打乱密码而一按就开了,这些实际上可以“随意”使用的单车对孩子们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受害者父母觉得症结在此。
事故一出,ofo公司很快就发布了“官方声明”(“公司”能否自称“官方”,小编在这里不作讨论)。 
ofo在声明中称,对于孩子遭遇车祸,我们感到非常痛心。对于此类事故的发生,我们高度关注,已在第一时间派出专业团队,前往上海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ofo称,此事发生后,立即与上海公安和交管部门取得了联系,并主动提供了相关信息和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目前调查正在进行中,后续的最新进展,将第一时间向媒体如实通报。
此案件持续发酵,在网络上也引发广泛关注和持续热议,很大一部分网友都认为事故责任在于受害者,而男孩出事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受害者父母监管不当,ofo则成了无辜的“背锅侠”,对于父母索要的天价赔偿,很多网友也表示质疑。
9月15日,该起案件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也是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
在当天的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表示,ofo小黄车公司存在三方面的过错。第一,涉事自行车身上没有任何有关“12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行”的警示标;第二,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三,原告代理人认为ofo小黄车公司对于投放在公共场所的单车疏于管理。
ofo小黄车公司认为,事故系因监护人平时的安全教育缺失加上对孩子的行为监管疏忽,以及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占有、使用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思想观念淡薄,违法交通法规所导致。高童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ofo在本案事故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高童小朋友擅自开锁,违规使用他人财产亦已构成侵权,并最终酿成惨剧。“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高童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童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黄车的机械锁存在缺陷的说法,ofo认为: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同时,对原告提出的高达7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ofo小黄车公司指出,在上海地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上限为5万元。
“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系该上限的100余倍,这不正常,对于案件的审理、问题的解决都无好处。”
虽然目前该案件依旧在审理阶段,但随着事态的不断清晰,发展到现在,很多人都在疑惑,死者父母提出的75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诉求有无法律依据?这样的“天价赔偿”真的合理吗?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伤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有关法律人士分析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各地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全国范围内最高赔偿标准属于广东省30万元以下,未发现上海高院在此方面有规定,但经查阅上海2016年关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判例一般在10万元以下,结合本案中小男孩在本次事故中属于主要责任,这是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情形。”
为此,法律人士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仅限合理范围内,明显不合理的诉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如果这些成本让被告承担,明显对被告不公平。
由此看来,受害者父母“巨额索赔”不仅不合理,实则也缺乏法律支撑,在这场与ofo的博弈中,不合理诉求似乎让自己陷入了“险境”。
小编认为,男孩的悲剧,双方都有责任,相比于mobike必须要锁住后车辆才停止计费,ofo共享单车的机械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着设计缺陷,这或许会是隐患,但小孩在没有注册、没有交押金、也没有其它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使用ofo从而造成事故,ofo方面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况且共享单车并不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因。
十二岁的小孩未到法定年龄,在马路上骑车很危险,这是常识,也可能是挽救生命的“预防针”,父母是否起到了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是否通过这个不幸事件吸取教训,以防患于未然,这才是重中之重,主要责任不会落到ofo头上去。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晓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