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四点建议
地方立法
编者按 为老年人立法,是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立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很有意义。 云南省1994年九届人大通过了《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07年十届人大进行了修订。如今,2018年十三届人大又要对其修订,目的是不断完善条例。修订的过程是个观点争论的过程,也是个需要认真对待的用心工程。条例修订是很有必要的: 一方面,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典型的老年型国家,老年人已达2.4亿。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老保障措施不断完善,老年人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和平均寿命都有明显的改善与提高,一些老年人更加珍惜自己的身体,更加关注养生与锻炼,更加重视精神生活,更加渴望得到尊重与优待,很多老年人是活好的榜样,是美好生活的样板。 另一方面,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加快,空巢老年人数增多,失独家庭数量庞大,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绝大多数老年人,由于年龄增大,身体机能减退,接受新知识与新信息的能力在减弱弱,很容易被社会边缘化,自我维权的意识和维权能力都比较低;还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基础设施和保障条件有限,很多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权益问题都无法得有效的、充分的保障。 加之,一些地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滞后,提供保障的能力不足,养老服务方式很不完善,特别是农村老人,更是无法平等享受到城镇老人在医疗保障、养老保险方面所享受的各种经济利益,一些乡镇的农村社会救济和生活保障标准偏低,根本无法满足困难老人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老有所养”不高,“老有所医”不力,照料不足、慰藉不够的情形。 因此,如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很现实和迫切的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重要问题。 一、强化立法目的
老年人的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尊重和保障,这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老年人,为社会做贡献,为家庭做奉献,是知识的宝库,是智慧的钥匙,尊老、爱老的一代一代传承,是我们民族五千年的精神文化,也是我们民族的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国家有孝道、人民有道心、社会有法度的体现。 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这是老年人的福音。修订条例完全符合十九大报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这一精神,立法的目的和格局一定要高远些,前瞻些。 为老年人立法,是弘扬尊老爱老的社会精神文明创建的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为老年人安享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给老年人提供敬老、养老、助老保障的,也是给我们自己制定――每个人都会老,我们每家都有老人,善待老人就是善待自己,人人都是受益者。 建议立法目的,开宗明义就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民族在敬老、养老以及助老方面的美德,尊重、重视老年人在家庭、社会和国家中的价值,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保、老有所乐的立法目的。 二、突出权利保障
既然叫权益保障条例,就要告知老年人有什么权益,法律的核心是权利,是立法的目的是让大家明白有什么权利?如何保障这些权利?法律意识强就是权利意识强。 老年人在社会群体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普通公民,又是特殊的老年人,故对其权益的保护,既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其权益必须得到一般性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法律对其权益的保障要有特殊的相应规定。 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等部门法中,包括老年人获得国家物质帮助权、财产所有权、获得扶养赡养权、婚姻自由权、生命财产安全权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财产所有权、婚姻自由权、房屋居住权、财产继承权和诉讼权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高度概括精炼归纳为: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 实践中,对老年人的权利,要特别注重保障以下几个方面: ――受赡养扶助权。老年人享有受子女等赡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扶助人赡养扶助的权利。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 ――私有财产权。老年人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医疗保障权。老年人享有在疾病预防、疾病治疗和身体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与照顾的权利。 ――社会活动权。老年人享有根据自己身体健康状况而自主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自我发展权。老年人享有为自身身心健康发展而继续学习的权利。 ――精神文化权。老年人享有参与和享受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各种群众性文化体育养生娱乐等活动的权利。 ――诉讼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明确政府职能
每年,各级党委和政府经常性地走访慰问老年人,基层党组织经常关怀帮助老年人,志愿者也不断开展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种活动,是中国一道最美丽、最温暖的风景。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是充分体现在政府的职能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共产党奋斗的宗旨是一切为了人民的美好生活,传统文化弘扬的主旨是尊重人、特别是尊重爱护老年人的权利。 所以,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担当和作为。 这次条例的修改,希望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以问题为导向,以权益保障为引领,突出老年人在生活保障、精神赡养、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方面的具体内容,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7、建立自上而下的检查督办制度和自下而上的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8、构建安全、便利、舒适的老年宜居环境,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养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方式,做到服务功能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载体信息化。

四、 完善权利救济 立法赋予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这只是纸上的理想,是老年人的希望,重要是保障和实现这些权利。落实这些权利,需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保障: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田成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