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募集结束”,如何进行合理说明?
来源:高界律所私募部 股权实务
2014年2月中基协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1月12日更新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私募基金在产品备案过程中,可能会收到协会的反馈:请说明如何理解“募集结束20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先备案后投资”。什么是募集结束,如何进行合理说明?
投资者分多次缴付出资款,如何合理安排,什么时点下可以备案并对外投资?
为了合规找了托管行,为何却被要求出具《托管说明函》?
募集过程看似简单,为何在备案过程中遭遇种种“阻碍”?
鉴于以上种种问题,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并解答。(为叙述方便,本文以合伙型基金为例)
一、什么情况下属于“募集结束”?
按照协会的解释,对外募资首轮结束,可以进行备案。如何界定是否为“首轮”募集结束,主要是依据合伙协议内容的约定。比如LP分两轮完成实缴出资,则第一轮实缴完成后即可进行备案。
另有部分特殊情形后面会提到。
二、关于LP多轮出资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要求LP分两到三次完成实缴,实缴比例按照50%:50%或30%:30%:40%。对于以自然人投资者为主的私募基金,经常会出现出资额仅为100万至300万的小额投资者。如果分多次实缴,则第一轮实缴很可能达不到最低100万元的合格投资者标准。
中基协以往的备案系统中,100万以下出资是无法填报的。目前系统更新后,实缴额可以填报100万以下。尽管如此,需要注意两个实务性问题:
1、在实际备案过程中,存在个别私募机构规避合格投资者出资限额情形。个别私募机构在单个LP认缴额大于100万元而首轮实缴额不足100万元的情形下,进行产品备案,并且在备案完成后不再进行缴付出资。尽管合格投资者最低100万元的出资额是以认缴额为准,为了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协会对于单个LP实缴不到100万元即开始备案的情形审核相当谨慎,但也并非绝对禁止;
2、对于有托管的私募基金,在严监管的大环境下,托管行从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会要求对LP不足100万元出资的私募基金托管份额进行资产隔离,也即对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中LP出资不足100万元的部分冻结,不允许对外投资。
三、私募基金备案需要记住的几个建议
为了不影响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建议私募基金在备案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对于单个LP认缴出资额较小(100万元~300万元)的私募基金,不建议多轮募集,因为首轮募集完成后,会面临备案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影响私募基金对外投资进程。
2、如果仅仅是个别LP出资额较小,可以与该LP单独约定出资方式,让其在首轮实缴中大于等于100万元,或者该LP首轮不加入合伙企业,即首轮既不认缴也不实缴,等到后续轮次再出资。不过,此种情形下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对于“后续合伙人”的补偿约定,如果出现实际缴付金额与合伙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在备案过程中协会一般会要求说明私募基金后续募集和投资安排。对此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当过度揣测协会想要的“答案”,而是应当从私募基金备案的合规性入手,满足协会要求的不得开展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不得存在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操作。一是检视产品自身是否合规,提前进行整改,二是主动披露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给出应对措施。
4、需要充分认识到备案主体的特殊性,比如LP数量较多、投资额较小的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大,在募集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做到合法合规。再比如委托的托管行如果不幸上了协会黑名单,要么及早更换托管机构,要么做好出具《托管说明函》的准备。另外,单一LP的私募基金,也可能会被认定有保壳嫌疑或不当关联交易,需要对此进行特别说明。
【结语】
私募基金备案虽然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是只要把握好合规性原则,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还是能顺利完成审核。面对日益变化的资本市场,中基协的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也会很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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