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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管理方式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1

一、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以及国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该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

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二、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三、新规出台设新门槛

  6月21日,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新规甫已公布,应和者有之,欢欣鼓舞者有之,愁眉不展者有之,担忧者有之。简言之,《办法》一出,有人欢喜有人愁。

  关于欢喜之说,无外乎早前市场评论常见的论调:《办法》将促进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规范有序,使产业朝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担忧之说,主要就在于,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很可能会因为新规而出局。根据《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的支付业务必须向央行申请许可证并接受监管,申领许可证并不难,央行也表示不限数量,有意者皆可申请。但是《办法》要求在省内和全国申请该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3000万元和1亿元人民币,同时主要出资人应连续两年盈利。

  这一规定着实让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犯难。目前繁荣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基本上是由民营资本经营的,由于敏锐的市场嗅觉和灵活高效的管理,民营资本很快发现了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时代的特殊作用,于是纷纷携款试水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据易观国际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081.6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13%。

  每一个行业都需要监管,第三方支付行业也不例外,在上文中我们了解了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看完文章的朋友会对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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