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噼里啪财税研究院 | 个税修正案(草案)解读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引言:2018年6月19日,财政部刘昆部长向人大常务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这是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之后的第七次修正,修正内容包括:首次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

那么,应如何理解此次个税修正草案中涉及的修改内容?此次修正会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噼里啪财税研究院将围绕六个重点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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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现行税法规定是居住满一年,但是后来下发的文件,实际是连续居住满五年,才成为居民个人,这导致很少有“老外”被认定为居民个人。

举例:一个没有中国国籍的“假老外”(即加入外籍的华人),在中国境内、外都有生意,一年在中国居住200天,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构成居民个人,只需对其境内收入征税;但根据修正案草案规定,居住超过183天即构成居民个人,对来源于境内外的收入统一征税。

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一是综合所得税率。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税率变化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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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经营所得税率。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保持5%至35%的五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明显降低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者的实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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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部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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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修正案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具体起征额待定)。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对于广大工薪阶层而言,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至5000元,意味着多了1500元的免税额度,也意味着将有更多人不必再缴个税。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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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不是很令人激动?但无论是不征税还是免税优惠,就目前的税收征管形式而言,所有的税收优惠都可能成为税收风险点,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此次修正案中最难做到的就是“标准”的把握,是需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及一系列补充文件,才能得以实施的。草案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共同确定。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本条为新增条款,即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此举对跨国集团公司中担任高管职务的个人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可能较大。另外,以往拥有其他国家长久居留权的高净值人士,往往利用不同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税制和管辖权设定的差异,混合错配,获取税收优惠,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随着CRS(即共同申报准则,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目前已有10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CRS)的实施,2018年9月中国居民个人的境外银行等金融账户信息即将被交换到国内来,结合个人反避税条款,会对有海外投资的高净值人士带来极大挑战。但是,由于资本利得仍然按照分类计征,按现行标准税率适用20%,因此,总体而言投资所得的税负并没有上升。

财税研究院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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