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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大型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事后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一、申报对象

       在我市注册成立、正常经营的主营业务5亿元及以上工业企业,且企业研发机构属于2017年度新建立。研发机构的建设方式包括自建研发机构(2017年度新建立并有效填报2017年度“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建成市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7年度通过的认定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纸质申报材料,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材料包括:

       1.《2017年度江门市大型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补助项目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应的财务报表。

       3.新建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自建研发机构的企业提交2017年度企业年度统计年报中《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财务状况》(表号:B203表)、《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号: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号:107-2表)等(由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导出PDF格式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新认定为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提交认定文件。

       (二)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初审、核对后,填写《2017年度大型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资助项目推荐表》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资助方式及强度

       采取科技项目“事前立项、事后验收”的形式进行立项资助,资助强度分为两档:

       (一)第一档次:自建研发机构的企业。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资助资金为每家10万元(如已获得5万元研发机构建设备案补助资金的企业,资助资金为5万元)。

       (二)第二档次:建成市级或者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已建成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已建成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以国家、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培育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每家资助强度一致,资金额度范围为每家30-50万元。

       按照培育计划通过国家、省、市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根据相应扶持政策应给予资金扶持,但已资助部分不再重复支持。现资助额度如不足通过认定后应资助额度的,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政策规定的分担比例补齐差额。

       四、申报时间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档)到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起止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至10月19日,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0月23日17:00前提交至市科技局成果科。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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