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申报指南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为促进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2019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促进外贸发展事项
(1)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支持。
(2)进口贴息项目。对以一般贸易、租赁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的技术(不含自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进口贴息支持;对以一般贸易自南太岛国的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3)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企业赴境外参加展览会等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给予支持;对本地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给予支持;对经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广东名优商品展销中心培育平台项目给予支持。
(二)服务贸易发展事项
对推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包括技术、文化、中医药、展览、服务外包等)发展和服务贸易重要载体发展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
(三)促进茧丝绸产业发展事项
对我省开展蚕桑应用型科技攻关和新品种培育、蚕桑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茧丝绸创新性产品推广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
(四)进出口公平贸易事项
对我市参与各类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企业给予支持。
二、资金申请和审核
单个项目的申报时间、申请流程及审核以单个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为准。
三、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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