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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中遇到这样的评审专家该如何是好?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必须秉承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国家对评审专家也有各项规定,但即使这样,还是有一些评审专家会钻空子,下面,优易惠投标大管家来给大家讲一个事例,看看这些评审专家是怎么钻的空子,如果遇到这样的评审专家,该怎么办呢?

案例:

张某是某市的一位评审专家,由于前几年省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他便来到省一级的项目担任评审任务,但是他却将在市里评审的“恶习”带来了。在市里担任评审任务时,由于采购职能缺乏,评审项目的组织、程序复核等工作都是由评审专家说了算,这也就给那些爱钻空子的评审专家提供了机会。其中,“废标”就是这些评审专家一贯的手段,看到项目中的一些小瑕疵,就要废标,一些项目代理机构几乎连评审室的门都进不了,但是废标后的劳务费还是照拿不误的。

评审专家一句话,就要废标,这在省级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是不一样的,对于集中采购的项目,从开标、评标到标后质疑,都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操作的,由集中采购机构项目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一步步往下走,项目不能由评审专家说的算,说废就废。

在一个设备采购的项目上,张某参与了评审,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发现有一家投标人的社保有问题,认为一个注册资金上百万的公司只有几个人交社保并不符合常理,被判定为不合格,而一些评审专家也纷纷赞成了他的意见。这时项目主持人就告诉各位评审专家:财库198号文已经清楚说明,评审项目时不可以改变招标文件的因素、标准、程序和方法,现在投标人都具备投标的资格条件,评审专家不能主观认为不具备,否则不仅要受到投标人的质疑投诉,还要被监管部门追究责任。这时,张某也就无话可说了,像张某这样的评审专家其实在一些地方的评审专家库并不少见,对于整个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都会有所影响。

那么,如果遇到这样的评审专家,该怎么做呢?

1、首先是政府集中采购时,采购机构应该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政策,不向违法违规行为做妥协;

2、其次是政府采购专家库主管部门应该对那些乱评标、爱钻空子的评标专家,进行严格的管理,采取暂停和清除的办法,来整饬评审专家队伍;

3、建议赋予集中采购机构及时更换评审专家的权利,对一些不负责任,只求索取,不予奉献的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叫停,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更换其他评审专家继续评标。

评审专家的哪些行为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会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3、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4、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6、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7、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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