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如果“天上掉馅饼”有人送了你一套房子,不要高兴太早,可能有高额税收正等着你。《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为“偶然所得”,应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赠予人和受赠人之间符合以下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举栗:
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房屋,如果是买卖,购买方主要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税率1%-3%)、印花税(0.03%-0.1%)。以契税1%、印花税0.05%计算,应缴税31500元。
如果是上述情形之外的赠予,受赠方应缴纳60万元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赠予符合上述三种情形,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在,微信红包等网络红包越来越普及,2019年春节期间,从除夕到初五,有8.23亿人次收发微信红包。
除了亲友发的微信红包外,不少企业也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这些网络红包,哪些需要缴税?
《公告》指出,以下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但是,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总的来说,网络红包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要从性质上来判断,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亲友朋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呢?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梳理今天的这份《公告》可见,包括房地产无偿赠与的3种情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亲友之间发的微信红包,以及废止的6类情形,一共有11类收入不需要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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