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资管产品的定义二、公募基金(一)增值税:分资本利得与持有利息1.资本利得2.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二)所得税三、私募基金(一)募集及投资阶段(二)项目运营阶段1.增值税2.所得税(三)收回投资阶段1.增值税2.所得税四、存在争议的事项(一)以管理人为纳税人(二)关于“保本”类资管产品和“保本”性质的商业安排五、实际案例(一)典型业务增值税处理逻辑(二)典型案例:具体计算(三)Feeder-master的相关案例(四)资管产品税费测算表(参考)在上一篇文章《实务分享 | 合伙制基金部分税务问题及相关案例》中,我们对合伙型基金的税务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这篇文章将继续为大家简要梳理一下关于契约型基金税务的相关规定。本文仅讨论基金产品层面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一、资管产品的定义2016年36号文在附件中首次提出了资产管理产品,其中提到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但增值税的此条法规应当是适用于单位与个人转让资管产品的行为,而没有提到资管产品本身是否存在纳税义务,契约型基金并非法定意义上的纳税义务人。关于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致,纳税人应当重点关注。在财税【2016】140号文中,只是简单提了一句“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由此解决了以上税法适用的问题。直到财税【2017】56号文才最终提出了对于资管产品的定义:“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二、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其实一直以来纳税问题都比较明确。首先,在增值税层面,公募基金有着免税的优势(财税36号文附表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指出,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增值税)。但关于私募基金是否适用于该免税规定,在各地税务局中口径不一致,例如浦东新区税务局在问题解答时指出该文件所说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的是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可免税,而浙江地区的税务局则认为该免税规定适用于私募基金。

(一)增值税:分资本利得与持有利息1.资本利得买卖股票债权的资本利得可以免除增值税。资本利得免征增值税的条款包括以下:“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买卖股票债权的收入可以免除。2.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各种税收优惠中,持有期间金融债国债以及同业债权的利息享有免税政策(财税36号文),实际操作中,公募基金的国债信用债同业产品等应当都是免除增值税的,但信用债需要征收,具体见以上表格所示。(二)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本来公募基金产品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个人,所以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也无从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或者说根本就不属于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三、私募基金关于私募基金的税费,确实存在着执行口径不一致的问题。虽然税务局的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说明私募基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务经验中,除了36号文明确指出的国债、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可以免增值税之外,并没有针对私募基金的特殊税收优惠。如果按照上海地区的标准,从严执行的话,私募基金应当需要缴纳相应税费。由于私募基金中的投资方式以及结构安排较为复杂,本文暂时只讨论私募的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合伙制基金部分税务问题及相关案例),由于一般的信托和资管计划与之类似,并且分阶段来解释应税行为。(一)募集及投资阶段一般不会涉及。(二)项目运营阶段1.增值税56号文提出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而所谓的运营,我们理解就是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投资各类金融产品或者项目。资管产品管理人仍需按照140号文的要求,从“保本“与”非保本“、”是否持有至到期“的角度,结合其他因素如是否享受免税政策等,对资产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收益或利得进行增值税处理的判断。对于管理人有多个资管产品的,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与投资相关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一般也就只有“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这两个,保本产品的收入相当于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一般是买卖股票债权等金融产品。其余的情况一般不考虑增值税问题。(1)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而言,不适用于前文提到的对于金融商品转让的税收优惠,因为之前提到过”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可以免税,但是税务局明确表示上述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包括私募基金。(2)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与公募基金一样,因为36号文的免税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国债金融债等可以免税。因此转让金融商品可能都要缴纳增值税,其中36号文提到的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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