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有关贷款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复印件;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起止时间】
自2001年2月22日起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3.《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4.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起止时间】
自2003年2月21日起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银监部门撤销金融机构的文件)
4.财产处置合同(协议)(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营业执照副本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起止时间】
自2001年12月15日起
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4.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县以上房改办按公有住房出售的批文复印件)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4.纳税人身份证件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双方身份证件
4.结婚证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起止时间】
自2013年12月31日起
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拆迁居民拆迁补偿款证明(实物安置:(1)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2)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货币补偿:(1)拆迁补偿协议;(2)被拆迁人身份证;(3)新购置土地、房屋合同、发票(财政票据);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或拆迁部门拆迁时间确认证明)
3.《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4.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起止时间】
自2012年12月6日起
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被拆迁人身份证;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或拆迁部门拆迁时间确认证明)
3.房屋调换合同(协议)
4.纳税人身份证件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起止时间】
自2012年12月6日起
个人购买90平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必报)
2.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3.房地产权证
4.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必报)
5.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起止时间】
自2010年9月29日起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3.房地产权证
4.受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5.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6.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起止时间】
自2016年2月22日起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3.房地产权证
4.受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5.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6.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起止时间】
自2010年9月29日起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起止时间】
自2010年9月29日起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3.房地产权证
4.受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5.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6.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起止时间】
自2016年2月22日起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2.1.不动产销售合同(交易方式为买卖的提供) 2.拍卖成交确认书,属司法拍卖的还需提供法院相关文书(交易方式为拍卖的提供) 3.法院文书(交易方式为法院裁定的提供) (根据实际情况三选一提供)
3.房地产权证
4.受让方婚姻状况证明
5.受让方户口簿(包括首页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页)
6.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起止时间】
自2016年2月22日起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起止时间】
自2007年8月1日起
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纳税人身份证件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营业执照或工商注销证明
6.工商部门的《开业登记申请表》
7.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起止时间】
自2012年12月6日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农村集体组织登记证/村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2.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确权登记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起止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
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企业分立前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分立前、后企业营业执照)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企业合并前后的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合并前、后企业营业执照)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包括: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上级部门批准购房文件;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9.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
10.近期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国有资产划转单位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证明材料(提供上级或主管部门批文或相关文件及对主管部门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相关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书、上级或主管部门批文;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6.营业执照或工商注销证明
7.工商部门的《开业登记申请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起止时间】
自2012年12月6日起
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细化: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相关合同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标准文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文件;保障对象的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明;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与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
3.回购合同(协议)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营业执照副本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8.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9.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起止时间】
自2013年7月4日起
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深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
3.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6.纳税人身份证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76号)
【起止时间】
自2000年6月7日起
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营业执照副本
6.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起止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价格标准文件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文件;保障对象的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的身份证明;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与保障对象签订的租赁合同)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相关合同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4.纳税人身份证件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营业执照副本
7.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起止时间】
自2013年7月4日起
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
3.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6.《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起止时间】
自2013年7月4日起
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
4.纳税人身份证件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起止时间】
自2013年7月4日起
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公司制改制方案)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改制资产评估(验资)报告;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营业执照副本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9.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企业改制契税优惠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7号)
【起止时间】
自2010年10月12日起
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征收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企业破产、关闭的批文或法院判决)
4.债权人债务情况的证明材料(债权人提供)
5.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证明材料(非债权人提供)
6.《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7.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法人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证明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11.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书立合同复印件;房产价值会计核算资料;占地情况平面图及房产、土地使用明细情况;土地、房屋购置合同、发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的批准办学文件、批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收费证明等资料)
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
5.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6.《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7.营业执照副本
8.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9.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
【起止时间】
自2001年10月1日起
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政府部门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复印件、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表或批复)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改制方案复印件,改制后公司章程复印件(细化: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需提供签定安置职工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册)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改制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9.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3.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起止时间】
自2012年12月6日起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同一投资主体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营业执照副本
6.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公司股东会决议书、上级或主管部门批文或相关文件
9.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10.资产划转相关文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拆迁许可证或拆迁公告或拆迁部门拆迁时间确认证明;对实物安置:(1)拆迁安置协议、安置结算表复印件;(2)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发票或财政票据复印件;对货币补偿:(1)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2)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购置土地、房屋合同、发票(财政票据)复印件)
3.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4.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核价通知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房地产权证)
3.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起止时间】
自2007年3月26日起
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
3.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有关法律规定、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的文件
6.纳税人身份证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9.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
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4.《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5.纳税人身份证件
6.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起止时间】
自2004年8月3日起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地方政府证明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受灾的证据复印件)
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4.纳税人身份证件(对单位纳税人需提供委托授权材料)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购房发票
7.房地产权证或买卖合同的合法产权证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
【起止时间】
自1997年10月1日起
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地产权证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国务院批文复印件、债转股协议及相关证明文件)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5.《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6.营业执照副本
7.工商部门新设通知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9.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10.相关价值证明资料(账面价值资料、合同、评估报告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起止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
【提供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契税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免填单,电子表单打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
【起止时间】
自2009年3月2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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