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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医生”商标侵权二审择期宣判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一审上诉人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股份有任公司(下称“好医生公司”)诉称,好医生公司于2004年10月继受获得涉案商标,并一直使用迄今,涉案商标及好医生公司在业内具有较高名气。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页页面、手机APP的下载界面上标明平安好医生文图标志,在APP的操作面板上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标志,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同时,平安公司在其APP甚至互联网商业少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作为其企业简称,并将“平安好医生”作为其股票简称,构成擅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称、特有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人民法院恳求人民法院评定其第1908463号“好医生”商标注册为著名商标,判令平安公司立即终止损害涉案人员专利权及私自使用好医生公司企业名字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安公司赔付好医生公司财产损失及合理支出9000万元;平安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中国消费者报》发表申明,以消除影响。

 

平安公司辩称,首先,被控标志与涉案商标相比既不相同都不近似,使用被控标志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在种类上差别甚大,且平安公司对被控标志的使用行为客观性上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产生诋毁涉案商标、不当利用涉案商标信誉的后果;其次,好医生公司所举示的直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第三,平安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注册,故商标注册之间的矛盾应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第四,平安公司对被控标志的使用来源于自己开创的品牌,不会造成市场混淆,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综上所述,平安公司既没有损害涉案商标权,都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好医生公司上诉恳求评定其“好医生”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为此为基础给予保护,判令平安公司立即终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好医生来了”等商标。同时恳求判令平安公司赔付财产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平安公司上告恳求撤消原审裁定,判令好医生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二审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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