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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车新势力迎来大利好 工信部公布机动车企业准入管理办法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1 · 浏览:1

2018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提出四十七条措施,对企业和产品类型简化、管理流程优化、企业监管和新业态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据悉,自1985年起,我国汽车主管部门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该项许可有效保证了准入企业的生产条件和产品一致性,对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关要求,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与传统汽车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催生了代工生产、授权制造等新生产方式,对现有管理制度带来了挑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打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生产方式的企业及产品准入通道,鼓励、促进技术创新和新型产业生态形成。

本次颁布的《办法》中,简化了机动车企业和产品类型。一是将原来过于细分的十九类生产企业和产品,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个大的类别。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后,生产该类别之内的产品,无需再次申请企业准入,大幅减轻了企业负担。二是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

《办法》还针对其他方面进行了优化,包括优化准入管理流程、建立了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建立针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新制度、建立了货车委托生产管理制度、完善了监督检查措施以及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建立开放的检验检测制度方面,明确具备相应法定资质,即可承担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的检验工作。并对已经实施3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直接采用认证结果,无需再提交检验报告,而且在企业集团中试点开展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此次《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之间开展研发和产能合作,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生产,也就是说未来新造车势力与传统车企进行合作,利用后者生产、制造、管理和资源上的优势以代工模式来“获得”整车生产资质。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的,企业在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时可以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评估其必要性、充分性,根据技术审查和评估结果,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

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对记者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目前部分大车企产能闲置状况普遍,造车会增加成本、侵蚀利润,而新《办法》的实行打破原先有政策条件限制,变得更加宽松,并且最大化的有效利用现有产能,节约投资资源,对各方都合适。”

《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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