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着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关于推进“中国制造2025”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17〕43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海科〔2018〕39号)的要求,现将2019年度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单位必须通过海曙区企业研发机构备案。
(二)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类不低于2%),或上年度技术开发费投入超过100万。
(三)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能为中心建设提供相对完备的研究、开发和实验条件,配备有相当数量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相应的研发场地。
(四)中心组织管理体系健全,制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直接从事研发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6%以上。
(五)近3年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每年有专利申请,并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2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年均自主开发新产品在1项以上。
(一)符合中心认定条件的,由企业填写《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向各镇(乡)街道、园区提出认定申请,各镇(乡)街道、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进行初审。
(二)各镇(乡)街道、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填写《2019年度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上报至区科技局。
(三)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海曙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对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评估打分和实地考察论证,综合评估合格的认定为区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一)已认定为区级以上工程中心企业的关联企业,除产品及技术研发内容有本质区别,以及研发团队及研发设备、场地可明确区分外,不予受理。
(二)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9日17:00。
具体政策条件咨询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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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601529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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