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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一起银行客户经理撰写虚假报告,以此向银行骗取贷款案件。
据了解,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原审被告人韩星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星宇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韩星宇,听取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2年,周激为获取银行贷款投资房地产项目,遂以重庆硕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硕庆公司)的名义,虚构购销旋挖机事由,以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的11套房产(周激所有10套、硕庆公司所有1套)作为抵押物,向重庆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甲银行由时任该行总行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韩星宇负责办理该贷款业务。
资料造假虚增资产价值
因硕庆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业务,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被告人周激遂将虚假的公司经营数据、购销合同、重庆永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材料提供给甲银行,并由重庆市某资产评估公司将11套房产的价值虚高评估至7900余万元。
2012年9月,被告人韩星宇在未对被告人周激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实质审核调查的情况下撰写调查报告,提出给硕庆公司授信6500万元的意见。
2012年10月,甲银行同意向硕庆公司授信6500万元,期限1年,周激取得资金挪作他用。
2013年10月,周激在前期授信资金到期前,继续采用前述方式再次向甲银行申请授信8000万元,韩星宇又在未对周激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实质审核调查的情况下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同意授信的意见,甲银行同意授信。
2014年10月,周激在8000万元授信资金到期前,再次按照前述方式向重庆甲银行申请授信,其后在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准备继续向甲银行申领贷款过程中,因其用于抵押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甲银行表示不能再次授信,导致周激及硕庆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在外的4000万元贷款。
根据周激到案后证实,硕庆公司员工仅2至3人,未实际开展过业务。韩星宇在对硕庆公司授信审查过程中,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了硕庆公司信用信息。该信用报告中明确显示硕庆公司应付账款、存货、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等均为零,韩星宇不顾该查询结果与周激提供的硕庆公司经营数据等资料之间的明显矛盾,仍撰写调查报告称硕庆公司是机械设备行业中大渡口前三强、重庆前十强的销售公司,且在承兑汇票签发后未收集过对应交易发票。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激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韩星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星宇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周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激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韩星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韩星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其不是授信业务的主办人员,已正确履行了工作职责,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韩星宇无罪。
法院表示,根据周激到案后的证言证实,韩星宇在授信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