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投标人咨询
关于投标过程的方方面面
因为大家都明白
↓
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投标过程
万无一失
如何在投标过程中提高中标率的同时
而不触及法律红线呢?
有哪些行为是在招标过程中绝对不能做的呢?
公正招标,应坚决杜绝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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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非法转标等行为
挂靠是指一些低资质、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
非法转标是指投标方(总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或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
2项目前期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
在投标方承接工程后,招标方要求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这势必会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投标方极其不利。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4合同主要条款与投标文件不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6准备一笔数目不少的履约保证金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银行保函是大多数企业会选择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