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警惕招投标六大陷阱
如何防范废标?
对于投标人来说,
是至关重要的一件事。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揭示七种招投标的陷阱~

一、“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不能以国家定额为标准进行推定。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二、未经招投标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补办招投标后备案的合同,均属无效。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未中标人起诉中标合同无效的,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纠纷外,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如果落选未中标人对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等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确认与中标人的签约无效并诉至法院时,首先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难以成立。从一般民法原理出发,落选者不具备原告资格;其次因为政府机关、评标委员会等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另外,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原则上是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自愿选择的结果。
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未按约定签订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文件与澄清文件构成要约,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中标通知书的效力,视为对招标投标达成的合意,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促成合同成立。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约定签订合同的,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招标人让中标人在招投标之前进场施工,中标无效。
最高院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案涉工程作为使用国有资金且预算过亿的建设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程序确定工程承包人。
六、招标人让中标人在招投标之前进场施工,中标无效。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招标人对中标人作出的将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承诺行为。中标通知书是否向中标人发出并到达中标人,决定着承诺是否生效,也就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做项目真心不容易,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投标项目需要我们倾注更多的心力、智力和精力。当然也希望有越来越公开透明公平的竞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