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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新注册要求:股权类投资企业注册时需接受联审并承诺及时向中基协备案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1

前言

2018年12月,云南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近日,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下发《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涉及有关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等事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两类字样的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工商注册登记要求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需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2类字样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重点对发起人背景、资金来源、业务模式、风控措施、是否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作出相关承诺,特别是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及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并抄报省市整治办、省市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后续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


总结一下就是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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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通知原文:


浙江省五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办公室文件

浙整治办[2018)9号


省整治办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涉及有关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等事项的指导意见


各市, 县 ( 市、 区)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P2P 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 :


根据省P2P网络借贷风险应对工作会商研判第八次例会精神,为进一步深化“三严两强化”工作要求, 严把互联网金融入口关, 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同时妥善解决当前企业涉及工商注册登记、 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等有关事项,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省通信管理局研究, 报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关于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金融”、“理财”等16类字样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当前引进和设立实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需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2类字样的问题,可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重点对发起人背景、资金来源、业务模式、风控措施、是否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等方面严格审查把关,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作出相关承诺,特别是在完成工商注册后及时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出具书面意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并抄报省市整治办、省市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宁波证监局)。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后续管理、风险防控等工作。


(二)对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企业,因化解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等设计登记事项变更、企业迁出、注销登记的,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整治办(或网贷风险应对办)与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研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二、关于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的有关事项

(一)对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企业, 因化解风险, 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涉及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由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整治办(或网贷风险应对办) 与通信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研究, 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事项.

(二)根据《各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下一阶段工作要点》 (国家整治办函(2018)78号) 文件要求, 对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范围的企业, 需要关闭或处置涉嫌违法违规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的, 由各设区市整治办 (或网贷风险应对办)组织相关部门出具定性及处置意见报省整治办, 省整治办商请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办理.

三,国家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期间涉及有关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网站备案和电信业务许可等事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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