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Q: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Q: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到2020年12月31日,符合国税总局发布的【2018】年7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问题三: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这个政策? Q: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只要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均可享受。
Q: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财税【2018】7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Q: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1.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就可以暂按减半征税的政策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2. 如果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Q:不需要备案。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
问题七: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和新成立的企业能否享受本优惠政策? Q: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