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资管新规落地后,虽然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并未出现更严苛的监管口径,市场对其落地也早有预期,但是那一丝丝“不以监管套利为目的的多层FOF还能正常做”的侥幸,也随之落空。资管新规从产品嵌套的层数严格控制,从前那种——你家小F(指:fund)端做募集,投到你家大F里,再对接我家小F,最终投到我家大F——的模式,彻底不行了。要知道,这种4个F的结构,是很多销售端(如独立第三方理财机构)对接私募基金的常规模式。
好在,监管一边“堵”的同时,也在一边“疏”,明显感觉到协会对审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顾资格”的流程在加快,是为了尽快使真心想好好做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们,不能用自己家的FOF接别人家资金的时候,可以以“投资顾问”身份,开展业务。
那么,如何快速正确申请到投资顾问的资格呢?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作者:布瓜优弧
福利时刻
积募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投顾申请”,获取申请投顾资格重要文件: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2、《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操作手册》
一、准备工作——两个文件+两个系统 ■ 两个文件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2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下简称“《备案规范2号》”) 2、《投资管理人员投资业绩填报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 以上两个文件,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解答了投顾资格申请的大部分问题,无论何种形式总结出何种结论(比如“3+3+1”的说法),都建议实操的小伙伴们认真读这两个文档,逐一确认符合相关要求。 这里特别提示,重要的不仅仅是正文,很多你想问的问题,都藏在了《备案规范2号》的注释里。 ■ 两个系统 1、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 2、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两个文件,完美匹配两个平台: ■ 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需按照《操作手册》,填报相关人员的业绩情况; ■ AMBERS系统则像是一个检查的终端,在逐条确认(包括从其它平台传送过来的数据)符合《备案规范2号》的要求后,就可以顺利通过。 二、具体工作——逐一满足四个条件 前文提到,AMBERS系统是一个检查的终端,所以,在你尚未审核通过时(审核通过后,该页面就不再显示了),你会在“管理人登记——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业务申请”下,看到一个这样的页面: (图1) 即完美覆盖《备案规范2号》的要求,我们逐一解释: 1、申请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 你需要确认申请机构是否已登记满一年,如果不记得,可以通过下列网址检索: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manager/index.html 2、申请机构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这一条虽然写在了第二点,但在实际审核的时候,实际是最后一步。即在其它条件均满足的时候,图一的下面会出现一行字,告知你各项条件已符合,可以申请了,点击相应的按钮,就坐等协会做最后的审核了。 特别说明两点: (1)这一步不需要申请机构额外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由基金业协会审核确认,但填报过程中,还是要按照协会要求写承诺函。即,你不用证明,但是你要声明。 (2)协会审核这一步具体是依据哪个数据库或者监管口径暂不清楚,不过《备案规范2号》里面在证明文件清单里提到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笔者另提供两个查询平台,仅供参考: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以上几个平台也是大家平时做尽调时用得上的平台。 3、申请机构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同样可通过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查询管理人是否为会员,这里只要求是会员即可,无论是观察会员还是普通会员。 还没有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要将这个事项提上日程了,过度纠结成为会员是否有用有意义这件事情,可能会为你今后的业务开展埋下一个坑——会员资格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合规提供第三方建议的前提,当多层嵌套被禁止直接影响原来的多层FOF时,投顾管理产品或成为银行理财对接私募基金的主要结构。 4、申请机构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填报的过程参考《操作手册》。 当然,实操中,很多小伙伴都是在这一条卡下的,卡的主要原因是,这一条短短44个字,说了一切又好像什么都没说,仅以笔者之前入的坑和对规则的理解讲几个审核要点。 三、审核要求——若干注意 1、投资管理人员有超过3年的投资经验,但最近2年没有投资业绩,可以吗? 可以,《备案规范2号》的注释6原文: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3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3年。 2、能不能机构自己开具证明说明投资管理人员有3年的连续业绩? 除了自营账户,对于3年的连续业绩,协会在审核的时候,更偏重于“第三方”佐证,这个第三方可能是托管、审计机构、第三方评级机构。 具体文件制作时,可以考虑这样一个“证据链”,投资管理人员所在机构证明他在哪个时间段管理了哪只产品——第三方机构(最容易获取的应该是托管的盖章数据)证明在那个时间段那个产品的净值情况。 3、兼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行不行? 这个问题笔者没有实操经验,无法确切的说行或者不行。建议考虑两个问题: (1)一个人在两家填报业绩情况,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是否能客观实现。 (2)之前协会在关于高管兼职的问题上,给出过要求,“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笔者认为,这个要求的背后,其实是为了防止“挂名不履职”“利益输送”等问题,从这个角度,也不建议一个人挂两家投资业绩。 再者,其实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范围约定是相对比较宽松的,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它人员”,不一定是基金合同中写明的投资经理或基金经理。 4、多个人用一个产品的业绩行不行? 实践中,确实存在“多个人共同成就了一支产品”的情况,一只产品的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投决会成员不是同一个人,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认为应当尊重客观情况,但申请机构也应当注意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