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内容
2017—2018年度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在我省实现产业化的1类创新药物。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外资机构),具有较好的人才、平台等科研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须提供药监部门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和临床批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项目已(拟)列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所在市及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并能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申报单位对项目须有自筹科研经费,自筹经费额度一般不低于财政科技资金资助额度。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限申报1项,且为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持续主持完成项目后续研究。申报项目受理后,不得更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5.与已立项支持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内容、指标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重复立项。原则上要求未曾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支持;或获得立项,但多次累计支持总经费不超过规定支持的最高额(2000万元)。
6.本批后补助项目拟列入2019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并在本年度予以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
7.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流程
1.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南要求,填写《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申报书》,并报送至相应推荐部门。
2.各推荐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推荐。
(二)申报受理
1.受理时间
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9年1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2.材料报送
申报书一式8份(包括1份正本和7份副本,含电子版光盘)及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3份由推荐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函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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