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新年伊始,备受关注的首批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终于来了!
2019年2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公布了首批3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名单,分别是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此,第四类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终于诞生。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前两家为原管理人类型变更,第三家为新申请管理人。

“从基协发出将新设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类别一直忙于此事到年前,终于成功落地了。”一位参与其中的某母基金机构员工表示。2018年8月29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正式开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
如今,随着首批三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出炉,圈内众多机构欲欲跃试。一家位于深圳的PE机构表示,目前基金也在积极筹备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业内认为,第四类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诞生,将给12万亿的私募行业带来新的增长点。意味着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时代的到来,私募FOF领域将迎来重大变革,通过资产配置实现更好的投资,未来具备坚实投研基础和品牌效应的FOF机构会迎来较快的发展。
首批三家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诞生
众所周知,私募登记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二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三是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而此次资产配置管理人则是在这三类基础上新增的类型。
作为首尝“头啖汤”的三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其背后到底有啥来头?
资料显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2日,2014年4月1日就在中基协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据其官网介绍,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河投资为法人独资投资机构,股东是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业务和资产管理。
作为中国银河系统内的直接投融资平台,中国银河投资致力于打造国家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平台和私募投资龙头企业。至2017年底,累计实现税后利润105.47亿元,合并报表口径资产总额达到66.66亿元,净资产56.24亿元。

而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备案于2015年1月7日,注册资本达到 1个亿,会员类型为非会员,员工10人。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背后股东包括了敦和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长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则是新申请的,成立于2018年1月12日,在今年2月1日完成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晔。其股东方金晟资产成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深圳市,在北京、上海、拉萨、重庆、武汉、苏州、杭州、珠海、香港设有分支机构。金晟资产也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国内管理规模较大的私募股权F0F和直投管理机构。

根据去年8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中基协对设立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提出了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基协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中基协登记3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3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中基协观察会员。
不难看出,这次三家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分别对应了三种情况。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基协观察会员转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浙江玉皇山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实控人控制的其中一家私募管理人转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珠海横琴金晟硕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符合要求的新设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
申请门槛:
八项要求,初始募集额不低5000万元
那么,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有哪些要求呢?
协会表示,除了要符合私募相关的法律法规,申请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际控制人要求。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一家已经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中至少包括一家在协会登记三年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最近三年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5亿元,且已经成为协会观察会员。
二、“一控”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仅可控制或控股一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
三、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四、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申请机构应具有不少于两名三年以上资产配置工作经历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不少于两名五年以上境内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如投资研究、市场营销、运营、合规风控或者资产管理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工作经历等)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对产品备案也有要求。具体是:
1、初始规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初始募集资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封闭运作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募集期,且自募集期结束后的存续期不少于两年。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存续期内,应当封闭运作。
3、组合投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80%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规模的20%。
四、杠杆倍数要求。结构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跨类别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最高杠杆倍数要求。
五、基金托管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与其存在股权关系以及有内部人员兼任职务情况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业务。
六、信息披露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七、关联交易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权益性资产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执行,并按照协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单一投资者的基金要求。仅向单一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募集设立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除投资比例、托管安排或者其他基金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等由基金合同约定外,其他安排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另外,关于私募完成资产配置管理人后,老产品怎么处理?协会还表示,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此前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如有续期的,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私募行业迈入资产配置管理人时代
据了解,资产配置类基金有两大特点,一是科学组建跨多个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组合,二是以母基金的投资方式为主。早在2018年5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曾直言,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来自各类养老金、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主权财富基金等长周期配置资产的比例不足1%,而美国超过40%。因此希望在《基金法》框架下,尽快制定大类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引导非保本理财业务转型为大类资产配置服务。
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横空出世,无疑会给股权投资行业带来积极影响。有VC机构表示,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出现,有利于被动型销售机构向主动性管理人方向转型,强化其受托管理责任,又极大丰富了FOF基金的底层类别。同时,资产配置FOF基金有利于平滑单纯VC/PE基金的投资风险,有利于管理人在VC/PE方向开展投资业务。
这半年多来,不少机构有意申请私募资产配置管理人,包括头部的一些私募机构、第三方FOF,券商、银行旗下资管等跃跃欲试,纷纷向协会提交申请材料。能够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投资业务,对机构来说是很诱人的,进行多市场、多策略组合。他们认为资产配置管理人将给私募行业带来发展新契机,有利于行业更加规范、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