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可以记入: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科目。
注意:支付宝,微信支付的原始凭证可以用收到款截图打印出来的相关账单或是明细,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具体的账务处理:
一、与银行存款互相转账。
1、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2、提取资金,转到银行账户中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二、收入处理。
1、客户在实体店购物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客户网上购物,付款确认期为 N 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N 天过后,企业支付宝账户收到客户的购物款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应收账款
三、支出处理。
1、企业派人到实体店购物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2、企业网上购物,付款确认期为 N天。
借:预付账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N 天过后货物已验收,企业在网上确认付款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企业给员工、给消费者发红包,或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1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
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给个人发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
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高管用个人资金给员工发网络红包
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高管(而不是企业)以个人资金向企业职工个人派发的红包不征收个税。
4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因此,1元以下的小额红包不需要缴纳个税,但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每笔代扣税款明细数据都应符合上述规定。
5消费者使用微信支付货款,不给开具发票合规吗?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用微信向商家支付款项后,向商家索要发票,商家以微信支付属于支付机构预付卡为由,不给开具发票。这种做法合规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67家已经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机构中,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支付和财付通业务均不属于53号公告所指的多用途预付卡。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朋友之间发红包,在网络上是常见现象,经常会在群里有着几十号人抢一个红包的情况,块儿八毛钱抢不到也好像失去了一个亿般的懊悔。
如果说企业派发现金红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个人间的现金红包需要吗?
答案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年终于可以继续放心的抢红包啦!
企业微信的出现,预示向财务规范迈进了一大步,开通了微信和支付宝的收款平台,也就必然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文看懂支付宝、微信红包转账应如何做账,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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