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诉讼中常常会有些误区让诉讼双方弄不明白,并且与自己的判断大相径庭。所以一休小编整理了商标诉讼中的四大误区,这次要记住了。

1、“我商标获得注册,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我注册商标,如诉讼维权,肯定判侵权!”
但是,正当使用和在先使用除外。由于注册商标本身缺乏显著性,他人的使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在先使用制度的建立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补充,保留了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的空间,要求商标注册人对在先使用人的继续使用适度容忍。
2、“公司的品牌是我们独创的,注册并一直使用在食品产品上,发现他人将该品牌使用在其他不相关的其他商品上,侵犯了我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这个认识不一定错,之所以认为这也是误区之一,因为这个结果的成立是需要条件,即你公司的品牌显著性很强,并且足够知名,达到驰名程度,甚至是超级驰名商标,才有可能在商品类似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仍然获得跨类保护。
商品与品牌的概念不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普通注册商标保护的范围也局限于与其相同及类似的商品,只有驰名商标才能就不相同、类似的商品使用了与其相同、近似商标进行维权。即便是驰名商标也需要对商品的类似程度予以考量,如果跨度很大,不会误导公众,难以认定侵权。
3、“被他人起诉商标侵权,因我商标已是注册商标,故不构成侵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构成商标侵权,除非是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是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
4、“他人的注册商标仅是我产品包装的装潢,包装上标注有我的注册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属于商标性使用。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产品装潢的,特别是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且显著性高的,更易认定为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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