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方向
主要对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发展重点(工作母机制造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高端海洋工程及海上风电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进行扶持。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专项
(一)申报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企业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企业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附件7)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附件8)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且于2014年10月后实现销售;
4.成套装备售价在100 万元以上,单台装备售价在50 万元以上,总成、核心部件售价在1 万元以上;
5.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6.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项目的,每个项目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7.2014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9.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资助标准
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1.符合《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 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
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 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台。
(三)申请审批流程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 年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申报资料
1.《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项目申请表》(附件1-1);
2. 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3. 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产品的说明。
4. 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5.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2014 年10 月之后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7.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发票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8. 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材料。
(1)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提交实质审查证明材料的申报单位应按期报告专利审查情况。
(2)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
(3)发明专利内容与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
9. 产品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
(1)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①应由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检测报告。
②报告应盖“CMA”或“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
③报告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④船舶、海工装备、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⑤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⑥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
(2)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3)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
(4)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等)。
10. 产品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查新报告应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查新内容应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对应,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
11. 与申报产品相符的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12. 申报产品的彩色照片(包括产品全貌和铭牌)。
13. 申报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14. 申报产品行业生产标准的有关材料。
15. 如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交易双方不能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16.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A4规格统一装订成册,照片应彩色打印,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
(五)其他说明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含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资金情况。
2.根据企业申报实际情况需要,市工信局可组织专家抽取申报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3.根据企业申报实际情况需要,市工信局可组织专家到产品购置企业实地核查认定产品的现场使用情况,申报企业应积极配合,如未能按要求进行现场核实,市工信局可取消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申报资格。
4.申报产品的销售如涉及关联交易,申报企业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价格评估报告等相关说明材料。
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项目
(一)申报对象
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2.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申报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3.2014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5.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助标准
按项目在申报截止日之前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10%予以奖补,具体奖补比例视项目质量及年度资金预算确定,单个项目奖补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四)申报和审批流程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 年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五)申报资料
1.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立项佐证材料(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4.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5.本申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6.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6)。
7.项目厂房、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8.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9.每台设备的整机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申报厂房的,提供厂房照片。
10.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2)。
11.企业近三年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如:专利、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业设计、制定标准、奖励等各类成果)。
12.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13.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5)、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A4规格统一装订成册,照片应彩色打印,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
(六)项目投入审核
1.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以下四项需要同时满足: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2.投入核算需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3.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4.厂房以主体工程的施工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核算凭证。
5.设备铭牌的核定
(1)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铭牌由设备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前完成制作安装,不允许申报企业自行制作或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后补制。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6.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或通过关联方代购设备的,需要提供相关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项目
(一)申报条件
1. 在东莞市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 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3. 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内有贷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
4. 2014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5.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扶持方式和标准
本专题以贴息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1. 贴息率根据资金预算等因素确定,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 予以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70%。其中:投资额为1000万(含)—1亿元之间的,贴息1年;投资额为1亿(含)—5亿元之间的,贴息2年;投资额5亿元(含)以上的项目,贴息3年。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3. 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动工后,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可申请首期贴息资金(不超过贴息资金总额的50%)。项目已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后,可申请第二期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额的其余部分)。
备注:予以贴息的借款指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借款等。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
(三)申报和审批流程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 年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申报材料
1. 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3)。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立项佐证材料(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4.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2017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5.本申报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
6.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6)。
7.项目厂房、设备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8.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9.每台设备的整机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申报厂房的,提供厂房照片。
10.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2)。
11.企业近三年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如:专利、版权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业设计、制定标准、奖励等各类成果)。
12.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13.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扣款单等凭证(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方提供,提交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并填写好项目借款明细表)。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5)、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A4规格统一装订成册,照片应彩色打印,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
(五)项目投入审核
1.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需要同时满足: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2.投入核算需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3.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4.厂房以主体工程的施工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核算凭证。
5.设备铭牌的核定
(1)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铭牌由设备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前完成制作安装,不允许申报企业自行制作或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后补制。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6.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或通过关联方代购设备的,需要提供相关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项目
(一)实施主体
股权投资资金的实施主体是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受托管理机构。
(二)受托管理机构选取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 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投资机构。
2. 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
3. 机构拥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4. 具备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5. 能够有效执行省市两级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三)申报条件
1. 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 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3.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四)扶持方式和标准
参股方式包括:
1. 增资。对被投资企业增加资本,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不超过总股本30%的原则参与认购。
2. 成立新项目公司。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按照财政资金不超过总股本30%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3. 优先股。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优先股投资协议,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原则确定。
(五)申报程序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 年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六)申报材料
1. 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专题项目申请表(附件1-4)。
2. 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2)。承诺内容包括材料真实性、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项目未重复申报。
3.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 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参照附件3编写)。
5. 同意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企业无董事会的,须提供企业同意参与的相关决策文件)。
6. 由发改、工信等部门出具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
7. 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环保文件(包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说明文件和其他环境评价文件,若没有环评批复文件则需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对项目的说明文件的复印件)。
8. 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土地资源文件(包括用地预审意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购买合同(协议)、土地拍卖过户手续、土地及厂房租赁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9. 项目若有新增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选址文件(包括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说明及其他规划选址说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在表中说明类型,若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且没改变用地性质的,无需规划选址意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10. 申报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11. 与项目相关的发明专利证书或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所有人为申报单位)。
12. 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13.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5)、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统一装订成册,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
(七)项目实施
1. 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股权投资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采用适当方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2. 被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关联方名单与项目运营中的关联交易。
3.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以及其他情况等。对于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提出处置建议。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对风险进行辨别,并确定处理办法。
4. 专项资金按股权投资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第1-3年度的管理费用按支付标准一次计提,逐年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项目实施3年以后的管理费用在资金清算后从投资收益中一次性支付,资金未获得收益或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的将不再支付。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按照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另行向被投资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5. 项目到期后,被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工信局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市工信局组织实施,验收流程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八)股权退出
1. 正常退出。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时,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报送退出方案,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资金退出。
2. 其他退出。当出现下述情形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拟订合理可行的退出方案,内容包括退出时间、价格和出让对象等: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完成;
(3)投资项目估值连续三年低于原始出资额的70%(如受托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暂不退出的,报经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评估批准后可暂不退出);
(4)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5)其他需退出的情况。
3. 退出方式。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批复的退出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必要的法律、审计、评估等审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资金回收等。
(九)投资收益
1. 实施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各市可将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按10%比例奖励给该企业,提高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积极性。
2. 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投资净收益(除支付第3年度以后的管理费用和被投资企业奖励资金外)的10%用作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市财政局,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十)考核监督和绩效评价
1.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对连续3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可撤销其受托管理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受托管理的相关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及奖励。
2. 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投资项目在绩效目标设置中,应将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作为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指标。市工信局以3年为一阶段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加强股权投资项目评估,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或重点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
(一)申报条件
1.已在东莞市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在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2.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境内,属于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项目,符合《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重点发展方向(工作母机类制造业、新能源汽车、机器人、高端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通用航空及卫星应用、节能环保装备、光电装备、高端医疗装备)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此外,支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纳入政策扶持范围。;
3.平台必须是公共服务性质,具备先进装备制造产业服务资质和能力(产业服务能力强的优先支持);
4.平台建设总投资额达800万以上,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
5.2014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6.项目未申报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7. 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资助方式和标准
以事后奖补方式扶持。具体标准如下:
对于已运营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奖励资金额度不超过项目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用于后续设备购置、平台建设等。
备注: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
(三)申请审批流程
按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 年操作指引的通知》(粤经信珠西函〔2018〕1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申报资料
1.申报材料及项目申请承诺书。申报材料包括《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5)和申请报告(参照附件3编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骑缝章),项目申请承诺书(附件2)应包括对材料真实性、2014年1月1日以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的承诺书(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立项佐证材料。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明确有项目投资总金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800万元以上。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固定资产已投资额的审计内容;年度审计报告应包含正文、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完整提交相关复印件)。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5.项目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的佐证材料:为装备制造业企事业单位服务的记录,如服务企业数量、检测产品数量、培训人员数量等,对应的发票、票据、服务合同等合法凭证。如项目未完工,应提供服务计划等材料。
6.项目已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证明。申报项目固定投资已投资额应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提供项目建设合同(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及对应的发票、财政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合法凭证复印件,并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7.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6)。
8.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9.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全套申报材料应当编写封面(附件5)、目录及页码,按申报指南材料排序A4规格统一装订成册,照片应彩色打印,并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
(五)项目投入审核
1.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需要同时满足: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出厂时间在2013年1月1日至申报当年度申报截止日期间。
2.投入核算需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3.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二手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4.厂房以主体工程的施工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核算凭证。
5.设备铭牌的核定
(1)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确认。铭牌由设备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前完成制作安装,不允许申报企业自行制作或生产厂家在设备出厂后补制。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6.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不予认可;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向关联方购买设备或通过关联方代购设备的,需要提供相关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
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星期四)。请各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光盘电子版一份)在截止时间前上报市工信局产业发展科(地址:南城区鸿福路68号塞纳嘉园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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