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舒锐
近年来,因养狗问题而引发小区居民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打造“无狗社区”,“答应不养狗才能买房”的消息引发热议。开发商表示,该规定是为了社区环境和居民安全,希望从源头上建立“无狗小区”。
看到“无狗社区”的提议,一些饱受小区宠物狗之扰的网友表示支持,但是也有爱狗人士认为,开发商一刀切的政策不可取,质疑其有霸王条款之嫌。

因养狗引发的治安、刑事案件,乃至人员伤亡悲剧屡见报端、不胜枚举。在开发商的逻辑中,咱们统一不养狗了,不就没有争议了么?对于开发商自身而言,“无狗小区”也能成为一项特色卖点,似乎小区的价位也能水涨船高。可谓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呢?
事实上,开发商或许是打错了算盘,如此禁狗,不仅不能达到减少争议的效果,还可能诱发诸多争端。首先就是开发商和房主的争端。买房者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成为房主后,就拥有了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份对世权、绝对权,只受到他物权、合同约定、他人权利的限制。
对此,开发商称,在消费者购买房屋前,开发商明确告知小区禁止养狗,双方自愿签订禁止养狗协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严格意义上,如果开发商对房主承诺不养狗的行为,给出了合理对价,如按月给付房主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则相关条款是有效的;如果开发商想无偿让买房者不养狗,则排除了买房者对房屋的自主使用权,相关条款无效。

业主并不受到无偿的禁狗条款的约束。当有业主“违反”无效条款养狗,开发商将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更没有权利直接对狗进行处理。即便开发商给出了足够对价,合同有效。当业主把房转卖给他人,根据合同相对性,新房主也并不会受到之前合同的束缚。更何况,进入小区的人还有很多,他们也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栓好”等姿势,把狗带入小区,这哪是开发商能够管得过来的?
当小区无法成为“无狗小区”,那么新的问题又将产生了。养狗业主与其他业主将徒增诸多争端,现在他们之间的争端仅仅在于该如何养狗,而“无狗小区”则将上升为是否可以养狗,这得让业主之间多打多少架啊?此外,当小区禁止不了狗,而开发商又曾经在卖房时宣称了咱可是“无狗小区”,这或将成为一种虚假宣传,甚至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开发商就等着当被告吧。
所以,开发商禁狗的卖房噱头,恐怕是把自己给绕进去了,最终只能骑虎难下。

对见诸报端的养狗之争进行梳理,我们不难发现,人们争执的并非是能否养狗本身,人们抵制的本质是不文明养狗行为。其实,为了避免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及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各地的法律中均对养犬行为作出了一些限制。如重点管理区(主要为城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等等。违反者将视情形,被处以数百元,乃至上万元的处罚,直至没收犬只。
如果饲养者都能够按照法定要求养狗,可以预见,相关冲突能够在极大程度上得以避免。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养狗领域已经形成了习惯性违法。当堂而皇之的违法遇上把持不住的自力救济,狗事自然无法在法律与文明的范围内得以治理。
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真的要有所作为,更理智的做法并非全面禁狗,而是在推动管理上多花一些心思。比如,在物业公司进行投标时,将物业公司的犬只管理制度,纳入考核的范围。为业主选择更加负责的首期物业,由物业协助业主建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设立文明养狗公约等,在有业主违规、违约养狗时,有效劝解。对于不听规劝者,莫要持着高高挂起的“老好人”心态,而须及时搜集证据,向执法部门举报。这比打造所谓的“无狗小区”更实际,也更接近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