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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申报指南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1 · 浏览:1

一、关于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

(一)限额推荐。根据各市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数量全省占比情况大致分配如下:杭州市不多于10家,宁波市、绍兴市和台州市各不多于6家,湖州市、温州市、金华市和嘉兴市各不多于4家,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各不多于2家。其中属于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市可加推2家,省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可加推试验地区企业1家。推荐企业应已认定为国家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在最近两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15和2017年)和省企业技术中心(2014和2016年)评价中平均得分在75分和80分以上。申请认定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详见实施方案。

请各市经信委联合市财政局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于12月31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并将推荐企业的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及企业申报纸质材料(正反面装订,不超过10页)一式3份(盖章)和电子版1份报送省经信厅。

(三)请各市经信委加强对已认定省示范企业培育的指导,统筹现有政策,在产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对省示范企业予以支持。对在省级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在70分以下、或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在65分以下、或不能发挥技术创新引领示范作用的省示范企业,将撤消称号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应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主要参照但不局限于《2018年度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选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和方向。对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数字经济、八大万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传统制造业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可予以优先申报。

3.申报的新产品(新技术)须近3年内(截止至2018年10月31日)已通过省级以上鉴定验收,已连续生产、应用或投产销售1年及以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2017年度内实现利税300万元以上。属于《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第四条的产品(技术),不得申报。

4.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在“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申报。申报项目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鉴定(验收)材料(须含技术水平鉴定结论)、主要研发人员、2017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申报承诺书及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受理或授权书等),具体详见网络申请表单。主要研发人员(每项不多于7位)必须和项目鉴定(验收)资料中的研发人员一致。如实填写申报新产品(新技术)的2017年度内销售收入、利税等经济效益指标,严禁弄虚作假。产品通过初选后,必要时将要求企业提供该产品(技术)的单项经济效益审计报告。

(二)申报程序

1.申报。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区指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柯桥、上虞,下同)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技术创新网上办事大厅”推荐报送。

2.联合行文推荐。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网上提交的材料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3.实行限额推荐。为鼓励全省新产品开发工作,今年起推荐名额原则上按各市、县(市、区)前两年浙江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登记备案和鉴定(验收)数量加权确定。

4.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申报功能。

三、其它事项

(一)《浙江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实施方案(2016-2018年)》《浙江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评定办法》及相关汇总表、申报格式要求等可在省经信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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