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庚:立法评估缺乏“独立性” 容易流于形式
立法评估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法治评估理论及其法治指数产生较晚。
从理论上来说,最早源于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M.Evan)提出的法律指标体系。
随后,在实践层面上,美国国家开发署因对外援助项目创建的《民主与治理评估框架》、总部位于德国柏林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开发的“腐败识别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总部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的《世界自由度报告》(WPFI) 、总部位于德国的世界500强企业贝塔斯曼集团创立的贝塔斯曼基金会(Bertel smann Foundation)建立的“贝斯曼转型指数”(Bertel smann Tr ansformation Index) 以及世界银行从1996年开始年推出的“全球治理指数”(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 和英国《经济学家》从2006年开始推出的“全球民主指数”(Democracy Index) 等,都涉及到法治评估指标。
但是,作为世界专门开展的法治评估,则源自2006年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组织发起成立的“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Justice Project)。
2008年7月,“世界正义工程”发布了第一个法治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四项原则:负责的政府;经公布且稳定的保护基本权利的法律;可行、公正、有效的程序;可实现的司法正义。
2009年, “世界正义工程” 正式成为一个总部设在美国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受到美国盖茨基金会等民间组织赞助,旨在推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治合作与进步。随后,每年发布《世界正义工程法治指数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李昌庚博士在《中国法治评估的困惑与出路》一文中指岀,具有实证主义法治思想的法治评估及其法治指数虽然晚于21世纪初期,但是,针对某些立法、执法或司法领域的个案进行的专项法治评估,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出现,尤其立法评估。
世界范围内,法治评估评估机构一般都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尤其作为世界专门法治评估的“世界正义工程”更是如此。
李昌庚博士说,我国法治评估有一大特色,就是专项法治评估,主要包括立法评估、法治政府评估和司法评估等。如果就某个立法、执法或司法领域的个案进行专项评估,这是非常必要的,尤其针对某些法案的立法评估或立法后评估。但是,如果将专项法治评估一概视为法治评估,则显然异化了法治评估,不利于法治评估本身。
从法治评估视角来看,如果把这种“碎片化”的专项评估,简单上升到法治评估层次,则如同地方法治评估一样,很容易割裂法治,舍本逐末,过分拘泥于细节,而忽视了法治建设带有全局性的本质问题。这既不利于法治建设,也对法治评估无多大意义,甚至有可能误导法治评估。

李博士说,应正确认识专项法治评估。
法治评估与专项法治评估主要区别在于:
(一) 评估主体不同。前者主要是独立、民间、非营利性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后者则是国内组织,既可以是国家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的民间组织。
(二) 评估内容不同。前者更多是国际视野下的评估,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领域的全方位评估比较;后者则是一国范围内针对立法、执法或司法等某个特定领域的评估。
(三) 评估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不同国家和地区法治评估比较,以此加强和推动国际间法治合作与交流、法治发展与进步,后者主要是解决一国范围内某个特定领域的法律问题,如针对某个法案的立法效益、立法及其适法效果、经验与不足以及改进之处等。
在我国,存在着将专项法治评估上升为法治评估层次理解的现象,也存在着专项法治评估主体更多是国家机构,而缺乏独立的民间组织等现象。这很容易导致专项法治评估流于形式。
从长远来看,专项法治评估主体不仅涉及国家机构,将来更多应是独立的民间组织。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