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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节能改造项目的通知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规范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市经信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贯彻〈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成经信财〔2017〕89号)以及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企〔2017〕4号)要求,现将组织申报2019年节能改造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实施的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能量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替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照明工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控中心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等节能项目重点支持。对纳入国家“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优先支持。
(二)纳入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按照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对首次获得由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支持。
(一)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近两年备案且已竣工的节能改造项目。
3、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
4、申报的项目,工业企业需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非工业需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报条件
1、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纳入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管理,按照国家《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ISO50001)开展能源管理工作。
3、首次获得由国家认监委公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
非工业单位。对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事)业单位实施的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100吨标准煤以内(含100吨)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对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项目,节能量每增加50吨标准煤,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首次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重点用能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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