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自律体系
2016年2月份以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监管新规,构建出“7+2”的自律体系。“7+2”自律体系主要包括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7个管理办法包括:募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从事投顾业务办法、托管业务办法、外包服务管理办法、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个指引包括: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合同指引。
这一自律体系的构建规范了私募市场的健康发展,淘汰虚假私募和空壳私募,通过透明的备案登记标准、明确的行业行为准则和有效的事中事后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让私募基金回归市场,步入健康轨道。
备案管理关键词:法律意见书、高管从业资格、及时报送信息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对于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若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私募产品,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此外,此次公告采取四大举措完善私募备案登记
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私募需及时备案产品、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新申请私募、首次备案产品或重大事项变更等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私募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募集管理关键词:销售资格、投资冷静期、回访制度
2016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施行。新规从私募基金的销售资格、参与主体的资格,到宣传媒介的监管指引,再到募集资金的具体实施过程,最后到资金募集完成后的冷静期及回访制度的建立,进行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与之前相比,该《办法》强化了私募基金应该遵守的募集流程和特定投资者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仅管理人及具备销售资格及协会会员资格的销售机构具有募集资格;
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
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
禁止基金份额的拆分转让;
购买私募产品时设置了24小时投资冷静期;
实施回访确认制度等。
此外,证监会也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进行了窗口指导,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私募产品销售业务时应加强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合作对象及产品的遴选标准,且明确合作对象应当限于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文件对代销合作对象进行了进一步的要求。
信息披露关键词:严格报告披露时间,证券、股权分类管理
对于私募管理人的信息披露方面,2016年2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主要对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信披进行了规定,并于同日起正式施行。私募证券类基金产品需要按时提供季度、年度报告,5000万规模以上的产品还需按时披露月报。
2016年11月14日,协会又继续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对股权创投类私募的信披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私募信披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要求。《指引》规定:
半年报需披露:基金基本情况、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包括所投项目情况、所投基金情况)、基金费用明细等,其中基金投资者情况、基金持有项目特别情况说明、管理人报告等都是选填项目。
年报则需要披露:基金产品概况、基金运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基金费用及利润分配情况、基金投资者变动情况、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以及经审计财务报告。
本文来源:品今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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