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对象
2018 年整体迁入至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备案材料
(一)顺德区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备案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工商登记管理机构核准整体迁入的有关文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机构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九)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用 A4纸按顺序胶装成册,并提供对应的电子版本。
三、备案时间
(一)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前, 向所在地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送备案材料。逾期不按规定备案的将不能享受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
(二)各镇(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备案材料、备案单位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于 2019 年 3 月 15 日前报送至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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