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需要知道的物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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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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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购房者与开放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已包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当房产的所有权由开发商移交到了业主手中时,物业公司就要为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等),作为业主的你就要开始交纳物业费了。下面由合和社区小编为您详细讲解:
1、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一直没有住进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房屋交付之前由房产商交纳物业费,交付之后就由业主交纳物业费。不管业主自身是否居住使用,只要交了房,物业费就应由业主交纳。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业主可以另行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权利。
2、什么是前期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它有下列规定: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售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除住宅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住宅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住宅使用公约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终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住宅出售单位违反上述五项条款的,由市房地局或者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及内容有哪些?
依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范围及内容有:
(1)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应当在出售住宅前制定住宅使用公约,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与住宅买售人签订住宅转让合同时,应当将住宅使用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住宅转让合同的附件。
(3)住宅使用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4)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5)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
4、如果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物业可以通过打电话、发传单、上门等方式来催促业主或租客交付物业费,但是绝对没有权利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没交物业费被物业停水电,你有权起诉物业公司。
5、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有什么规定?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有什么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机动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极其收费的规定。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