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这点我们上学时都学过)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经历了五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18年。
《宪法》明确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同时《宪法》也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纳税的义务。国家要发展,民生要改善,税收肯定是最根本的推动力。
就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改后的《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金额100万元以上”下调为“欠缴税金额10万元以上”。也就是说,只要逃避追缴欠税1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便可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即“黑名单”。
除了这点,本次修改还从“名称、标准”等方面进行修改。
《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在逃避追缴欠税标准方面,《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
明确“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当事人也适用信用修复措施。
有下列情况的案件符合将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前款第八项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