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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还能抵扣?你需要了解这4点!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是针对取得发票一方来讲的。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所以判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依据是:

1、必须有真实交易;

2、开具发票一方使用的发票为其所在省的发票;

3、专用发票的全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4、取得发票一方不知情,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通过案例来进一步说明:

2018年3月甘肃省的D公司销售货物给陕西省的E公司,E公司以银行转账支付了货款,D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份G主管税务局通知,M公司为走逃企业且该公司开具的2份专票未记账,证实是以偷税为目的。

陕西省税务机关经过稽查,发现E公司对D公司非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知情。

税务分析:

(1)D公司与E公司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2)D公司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甘肃省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全部信息与实际相符;

(4)无证据表明E公司知道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非法获得的。

因此,得出E公司属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

1、不能取得相关证明,不能抵扣

(1)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2)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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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货方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所以,经税务机关认定不能抵扣的,应做进项转出,未来如果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允许抵扣。

3、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即按偷税处理。

三、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不予抵扣,是否接受行政处罚?

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所以按该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并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税务机关不再加收滞纳金。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对此,总局并无明文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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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所取得的发票,属于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非虚开发票的可以向对方重新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在汇算清缴期内,即次年的5月31日以前换开的,可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2、在汇算清缴期后,即5月31日以前后换开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3、按照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由于开票单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开票单位发生解散、清算、注销、破产等情形,经开票单位原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企业无法向对方换开合法有效发票的,企业能够提供交易合同、证明资料、非现金支付证明、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出库单(领料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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