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对象
我市已获省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助标准
1.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1)申请条件: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2)申请材料:
①东莞市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
②单位资质证明;
③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
注意:上述(1)-(3)项材料必须提供。
(3)资助标准:
①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除外)。
②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的
(1)申请条件
①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②按期通过验收。
(2)申请材料:
①《东莞市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2016年之前立项);
②单位资质证明;
③申报单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工作总结;
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
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验收批复文件;
⑦近5年购置的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
⑧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3)资助标准:
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20万元;并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
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填写申请书和提交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单位进入东莞市科技业务申报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书。首次申报的单位必须注册新帐号。
申报时间
(一)网上申报时间:2月1日-2月25日下午5时;
(二)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月28日下午5时;
(三)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3月5日下午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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