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收入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体户目前执行的是第五项生产经营所得,国家鼓励大家创业,因此对于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部分,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虽然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级数部分进行了调整。

对于之前的税率我们发现优惠力度还是不小。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创业的,降低税负的心情。
改革前后对比如何呢?
如下图:

做过最简单的测算:
以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做一个简单的对比。
1以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比较
改革前:
收入30万元,纳税额90,250.00元,税后收入209,750.00元
改革后:
收入30万元,纳税额49,500.00元,税后收入250,500.00元
2以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比较
改革前:
收入60万元,纳税额195,250.00元,税后收入404,750.00元
改革后:
收入60万元,纳税额144,500.00元,税后收入455,500.00元
从目前情况看,国家虽然没有改变原有的税率,但是对级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如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对业务进行规划,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如何能够利用某些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并考虑到新修订的税法中提及税务风险问题: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如何在考虑风险的情况通过整体安排,合理筹划是高净值人群税收筹划的重点,从目前看,国家对高净值人群的个人综合所得部分提高了征收比例,高净值人群的税负实际是增加了,如何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以及纳税申报?可以咨询我们,我们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出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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