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并拟取消目前对其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在税率方面,土地增值税仍将继续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具体来看,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对于调整征税范围的主要原因,财政部表示,是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简单来说,就是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以后要交税了!通过增加集体房地产出让和转让增值税,为集体土地直接入市增加国家税收。
显然,作为一个完整的集体经营性土地管理纳税制度,正在形成。但是,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入市,都进入当地统一的供地计划,类似现在的香港供地制度。即使放开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闸门,但是,当地统一的供地计划,没有做出安排,总的土地供应量恐怕也很难有大幅攀升,对市场不会有太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