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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它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够向卖方提供贸易融资。我国开展保理业务起步晚,早期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几家商业性银行能够从事保理业务且保理业务范围窄。
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普遍实行了集中统一授信机制,各银行如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商业银行迅速介入,纷纷开展保理业务,但国内各银行仅限于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国内银行通过变通保理业务基本原则,将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风险较大的结算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的范围,或者要求以资产、财产抵押,这种业务类似于贴现,即银行仍保留了在应收款不能回笼时对融资方的追索权,将资金风险锁定在融资方。这一做法不仅和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不符,也使得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融资功能丧失,极大地阻碍了保理业务的拓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保理业务定义如下: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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