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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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C 上期回顾:新旧会计准则对比之金融资产重分类 ”预期信用损失“的引入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大量次级贷款或以次贷为基础的金融衍生品出现违约或违约特征,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提前反映金融资产的预期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提出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概念,之后该减值模型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最终于2014年7月24日,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IFRS 9正式引入,替代了旧准则IAS 39的“已发生损失”模型。 我国也在2017年9月8日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应确认预期信用损失提出了要求。 第四十八条 除了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计量金融工具损失准备的情形以外,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企业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已发生损失”模型vs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在对特定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对该资产未来现金流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预估,并按照资产初始确认时的原实际利率进行折现的损失现值。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与旧准则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在会计处理上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实际利率的初始确认 两个模型在初始计算实际利率时只需要基于资产的初始账面价值和预计的未来现金流,但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则需要考虑预期损失对未来现金流的影响,也就是说在新准则下,这类资产的初始实际利率是基于该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预期损失调整后的未来现金流计算取得的。 2、减值条件 “已发生损失“模型只有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资产已经发生减值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需要在后续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对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的重新评估并将损失变动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减值损失的金额确认 旧准则下,当资产具备减值条件时,计提的减值损失即为具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的减值金额;而新准则下,在计提预期减值损失时要按可能发生情况的无偏概率加权来确认减值损失的期望值。比如某一债券面值1000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在债券持有期间,预期本金到期时全额偿还的概率为10%,损失50%的概率为70%,损失80%的概率为20%,则到期本金损失的期望值为1000*(0%*10%+50%*70%+80%*20%)=510元,再按原实际利率折现得出当期的减值损失金额。 4、减值回转 “已发生损失”模型需要存在客观证据表明之前构成资产减值的条件已经解除,且回转后的金额不得超过摊余成本;“已发生损失”模型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重新评估未来现金流并调整减值损失,因此通过调整预期现金流就可达到减值回转的目的,且回转后的金额不得超过按实际利率折现的合同现金流。 计提预期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并计提损失准备的金融工具包括: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租赁应收款 4、合同资产,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5、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新22号会计准则已将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就是说前两类金融资产均需要做预期信用损失的减值处理。 为什么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就不需要了呢?因为计提减值准备,最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在会计报表及时反映资产即时的收益风险特征,在金融资产这个领域,就是为了弥补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利润表不体现)和摊余成本法计量资产(资产端和利润表均不体现)的缺陷;而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已经及时反映了资产的情况,因此就不需要计提减值损失了。 减值确认和利息收入的计算基础? 新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可将减值确认和利息收入的计算分三个阶段: 阶段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没有显著增加或在报告日属于低风险的金融工具,应计提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并应按其全部账面价值(即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前的金额)和原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阶段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显著增加,但没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应计提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同样按其全部账面价值(即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前的金额)和原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阶段3: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显著增加,并且有客观证据表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应确认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并按账面净值(即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后的金额)和原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上面提到的低风险金融工具主要是指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等信用风险较低、安全性较高的金融资产,新准则规定针对这类资产可减少或不评估信用风险变化,直接采用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另外,在使用概率加权法确认减值损失的期望值时,应至少考虑两种情况下的概率(即发生损失和不发生损失的情况),这意味着,无论金融工具发生损失的概率多么小,都要对至少这两种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并相应的计提减值损失。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和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标准? “预期信用损失“模式的引入,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报告主体的主观判断性,因为在评定资产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新准则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主体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产特性及经济条件选择和制定评判标准,且评判的基础是资产在存续期信用风险的变动,而不是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 目前可参考的评判要素可分为两种: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 外部评估主要是指有外部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的信用评估,如中债、中证等机构可以对市面上大部分的债券做信用等级评估,而一些民营评级机构也可为部分公司债或企业债做信用评级,这些评级机构通过对历史和当前数据,及对未来信用风险的预测分析为资产评级,报告主体可根据资产的级别变化判断该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下面是中债的债券主体等级符号的含义,假设报告主体持某一初始评级是A的债券,在报告日,该债券等级降为B,这时就可以考虑认为该资产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了。 内部评估主要针对没有专业外部评估数据的资产,报告主体需要自行建立判断标准,要考虑的因素有风险管理、资产特性、经济条件和债务人的财务指标,重大变动事项等。 在判断资产是否已发生减值时,新准则中列举了以下可判断金融资产已发生价值的可观察证据,包括: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债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当然,报告主体对这些列举的证据是否可以取得,是否主观判断为已经发生都对减值处理的结果有所影响。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新准则规定,主体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反映: 1、基于评估各种可能结果而确定的无偏的概率加权金额; 2、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3、在报告日可获取的有关过去事项和当前状况的合理及有依据的信息,以及在报告日做出的关于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及有依据的预测。 在估算预期信用损失时,主体应当考虑可合理获取的所有信息,包括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的信息以及关于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及有依据的预测。 这里新准则将合理信息的定义为通过正当方式即可获得而无需付出额外成本的信息。但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说明如何获取及运用这些信息,从而预测未来信用损失。简单做法就是根据该资产或同类资产信用违约的历史减值矩阵,结合当前环境和未来预测计算得出该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 案例 2018年1月1日,某企业买入M公司5年期债券100万元,买入价格为95万元(含交易费用),该债券的票面利率5%,每年年末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该债券被归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债券发行主体M公司目前信用状况良好,信用评级为AAA。 2018年1月1日,资产减值只涉及后续计量,初始确认是不计提减值准备 借:AC-成本 100 贷:银行存款 95 AC-利息调整 5 每年收到利息5万元,到期还本100万元,则实际利率为6.19% 2018年12月31日,该企业收到利息5万元,M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仍为AAA,信用状况未发生明显变化,预计12个月的违约率为0.5%,若发生违约,损失率为50%。 投资收益=期初账面总额*原实际利率=95*0.0619=5.88 借:应收利息 5 AC-利息调整 0.88 贷:投资收益 5.88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成本和未来12个月的利息之和为105万元,预期信用损失为: 借:减值损失 0.25 贷:AC-减值准备 0.25 期末摊余成本=95+0.88-0.25=95.63 期末账面总额=95+0.88=95.88 2019年12月31日,该企业收到利息5万元,但M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导致信用评级下降至BBB,该企业认为M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与初始确认时相比已显著增加,但没有出现客观明确的减值证据,因此,预计了整个存续期的违约概率为15%,违约损失率为50%。 投资收益=期初账面总额*原实际利率=95.88*0.0619=5.93 借:应收利息 5 AC-利息调整 0.93 贷:投资收益 5.93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为: 上一年已计提的0.25万元的减值损失。 借:减值损失7.01 贷:减值准备7.01 期末摊余成本=95.63+0.93-7.01=89.55 期末账面总额=95.88+0.93=96.81 2020年12月31日,该企业收到M公司支付的利息5万元,但M公司的经营状况仍未好转,经营状况出现严重亏损,出现已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根据企业的评估,该债券发生违约并损失50%的概率为90%,发生违约并损失80%的概率为9%,不发生违约的概率为1%。 投资收益=期初账面总额*原实际利率=96.81*0.0619=5.99 借:应收利息 5 AC-利息调整 0.99 贷:投资收益 5.99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为: 之前已计提了7.26万元。 借:减值损失 43.8 贷:减值准备43.8 期末摊余成本=89.55+0.99-43.8=46.74 期末账面净值=96.81+0.99-51.06=46.74 2021年12月31日,M公司支付利息5万元,但M公司的状况没有好转,且有资产重组计划。根据企业的评估,即发生违约并损失50%的概率为90%,发生违约并损失80%的概率为9%,不发生违约的概率为1%。 投资收益=期初账面净值*原实际利率=46.74*0.0619=2.89 借:应收利息 5 贷:投资收益 2.89 AC-利息调整 2.11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为: 之前已计提了51.06的减值准备。 借:减值损失0.55 贷:减值准备0.55 期末摊余成本=46.74-2.11-0.55=44.08 期末账面净值=46.74-2.11-0.55=44.08 2022年12月31日,M公司债券到期,最终全额支付的利息5万元,偿还本金50万元 投资收益=期初账面净值*原实际利率=44.08*0.0619=2.73 借:应收利息 5 贷:投资收益 2.73 AC-利息调整 2.27 借:银行存款 5 贷:应收利息 5 借:银行存款 50 利息调整6.58 减值准备51.61 贷:债券-面值 100 投资收益 8.19 总结 新的减值模型通过对资产未来预期损失的计提,能提前反映报告日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损失迹象,可以有效及时的将资产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平摊到几个会计期间,使资产整个存续期的减值计提较为平稳。 但是在实务中,新的减值模型需要报告主体主观判断的场景较多,不同报告主体对待同一资产的减值处理可能会有差异,从而造成披露信息的不可比性,因此除了监管要求的主体需要披露与资产减值处理相关的信息外,主体还应尽可能的完善减值评判体系,同一类资产的减值应用应相对统一,评判标准也应有依有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