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响应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的号召,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运用水平,上海市中小企业“半月坛”公益实务讲座近期举办知识产权专题,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创造和应用的水平。
第76期解读企业及涉外知识产权实务,授课专家用生动丰富的案例,向现场50余名企业家介绍了企业职务发明、商业秘密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申报流程和政策支持等内容,并分析了IPO过程中的企业信息披露和技术出资风险等。
精彩回顾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激励个体创新热情
•回报-付出的一致性
•增强专利意识,提升专利质量
对企业而言:
•职务发明是基于公司决策的投资的产物,并由公司承担风险,是支付工资后获得的劳动成果,其权利自始属于法人,这是最恰当的。
•对于产业来说(如制药产业),需要促成研发投资意愿的商业环境。偏向雇员的职务发明制度将使企业对研发投资犹豫不决。
•从风险回报的角度来看,专利申请权利归属企业的改革论更具说服力。
•实践中如果职工做出了技术秘密,其贡献能够在薪酬体系中得以体现。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