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融赁公司与B光电公司的纠纷中,A融赁公司只是把款项打到了B光电公司的账上,并没有实际采购租赁设备,协议中所述股权的抵押担保条款,也因缺乏“登记”这一必要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双方起初签署的协议,虽有融资租赁和股权担保之名,但除了发生借款这一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行为,双方公司间并没有再发生其他实际的内容,因此判决B光电公司按照银行的年度利率返还利息及本金给A融赁公司。时隔5年,费时费力费钱,A融赁公司这笔大款项买卖可以说是做的十分不划算了。

这个新近案例,以及其他许多在审的类似案例反映出上海一些融资担保类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这类操作往往会带来许多暗藏的风险隐患。总结法院近年来融资担保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发现上海地区的融资担保公司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抵押中
在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对产权人中包含未成年人的房产担保疏于审查;对抵押物共有人的签字审核不严;对最高额担保范围的约定存在矛盾;典当行不当行使抵押权损害当户权益等。
2、在质押中
对质押物的权属未做审慎核实;对质物的监管容易发生纰漏;应收账款质押中对质物标的疏于审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的通知环节存在瑕疵;股权质押贷款中股权审核及质押登记不规范等。
3、在保证中
保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未严格审核保证人签字的真实性;循环保证模式增大信贷风险;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操作有损债务人权益;融资担保公司不行使抗辩权等。
4、其他
还有保理业务中未将债权转让情况有效通知债务人;保理业务中未对应收账款项下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作审慎核实;保兑仓业务中当事人未严格依据合同履行义务等。
以上是近年上海融资担保公司容易发生隐患、纠纷的常见事项,包括但不仅仅包括上述罗列的风险点,希望结合本文上海融资租赁企业的真实案例,能引起相关融资租赁企业的重视,增强企业的风险控制意识,促进行业和上海金融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