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引进团队成员社保关系调入的:
1.10月10日前,用人单位出具社保关系调入承诺函,明确团队成员现有参保情况,并确认:
①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其社保关系转调的书面意见。否则,相关成员“社保关系调入”的引进方式将不具备实质效力,项目不符合团队申报基本条件,相关团队项目自动终止参与本次评审。
②团队项目首期立项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完成社保调入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相关信息无效,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到位的财政经费,有关人员及单位承担相应信用及法律责任,市科技局保留追责权利。
用人单位请于10月10日前在申报系统上传承诺函,并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一份至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
2.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其社保关系转调的书面意见。否则,相关成员“社保关系调入”方式引进将不具备实质效力,项目不符合团队申报基本条件,相关团队项目自动终止参与本次评审。
3.团队项目首期立项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完成社保调入办理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否则,相关信息无效,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到位的财政经费,有关人员及单位承担相应信用及法律责任,市科技局保留追责权利。
二、境内及港澳台引进团队成员以全职方式引进的:
(一)团队成员已于上一单位离职的:
1.10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出具全职引进承诺函,确认:
①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有关团队成员上一单位离职证明。否则,相关成员“全职”方式引进将不具备实质效力,项目不符合团队申报基本条件,团队项目自动终止参与本次评审。
②团队项目首期立项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提交与相关团队成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否则,相关信息无效,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到位的财政经费,有关人员及单位承担相应信用及法律责任,市科技局保留追责权利。
2.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有关团队成员上一单位离职证明。否则,相关成员“全职”方式引进将不具备实质效力,项目不符合团队申报基本条件,团队项目自动终止参与本次评审。
3.团队项目首期立项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提交与相关团队成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否则,相关信息无效,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到位的财政经费,有关人员及单位承担相应信用及法律责任,市科技局保留追责权利。
用人单位请于10月10日前在申报系统上传承诺函,并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一份至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
(二)团队成员以全职方式引进同时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的:
1.10月10日前,用人单位出具全职引进承诺函,明确全职方式引进成员每年在岗工作时间,并确认:
①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其以全职方式在外任职的书面意见。否则,相关成员“全职”方式引进将不具备实质效力,项目不符合团队申报基本条件,团队项目自动终止参与本次评审。
②首期立项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提交与相关团队成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否则,相关信息无效,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到位的财政经费,有关人员及单位承担相应信用及法律责任,市科技局保留追责权利。
用人单位请于10月10日前在申报系统上传承诺函,并提交纸质原件一式一份至市科技局产学研结合科。
2.11月10日前,由用人单位提交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其以全职方式在外任职的书面意见。否则,相关成员“全职”方式引进将不具备实质效力,项目不符合团队申报基本条件,团队项目自动终止参与本次评审。
3.首期立项经费到位后3个月内,用人单位提交与相关团队成员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否则,相关信息无效,将取消立项资格,追回已拨付到位的财政经费,有关人员及单位承担相应信用及法律责任,市科技局保留追责权利。
三、无故未在10月10日前出具承诺函的用人单位,《申报书》相应“全职”或“社保调入”信息真实性存疑,相关引进方式将不具备实质效力,团队整体条件不符合申报资格的,将视为不满足团队基本申报条件,形式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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